第九章 : 目中時時有父母在前,心中時時有父母牽掛,始謂之天性無虧,此即中華民族文化根本,倫理道德精神源頭。 生前無半點厭棄,死後無一毫悔恨,始謂之人力克盡。 如此,始有竭盡對父母翁姑祖父母之義務。
第十章 : 得一日,要敬一日,誠歡誠喜,但求無愧我心。 須要良心有出現之時始可以做標準。 有一分,須盡一分,或富或貧,祗是各量己力。 肯存天理良心做事,就可以。
第十一章 : 視於無形,聽於無聲,謂父母微有其意,人子巳先知之,務求體貼週全,毋使吾親有難言之痛也。 若能如此,始能符合精神上之孝也。 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如父母太過憤怒,人子宜暫避之,勿受意外之災,而使吾親有後悔之悲也。 須能如此,始免致至現出不孝之行為。
第十二章 : 父母雖惡,能以仁義感動之,則化惡而為善,切勿激之生變也,尤不可棄之如遺也。 此乃行孝道之義務也。 父母雖嚴,能以和悅善事之,則轉嚴而為寬,切勿怨恨自傷也,尤不可憤激自盡也。 此亦行孝者之義務也。
第十章 : 得一日,要敬一日,誠歡誠喜,但求無愧我心。 須要良心有出現之時始可以做標準。 有一分,須盡一分,或富或貧,祗是各量己力。 肯存天理良心做事,就可以。
第十一章 : 視於無形,聽於無聲,謂父母微有其意,人子巳先知之,務求體貼週全,毋使吾親有難言之痛也。 若能如此,始能符合精神上之孝也。 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如父母太過憤怒,人子宜暫避之,勿受意外之災,而使吾親有後悔之悲也。 須能如此,始免致至現出不孝之行為。
第十二章 : 父母雖惡,能以仁義感動之,則化惡而為善,切勿激之生變也,尤不可棄之如遺也。 此乃行孝道之義務也。 父母雖嚴,能以和悅善事之,則轉嚴而為寬,切勿怨恨自傷也,尤不可憤激自盡也。 此亦行孝者之義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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