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UmMe
我是過路者--
請問您的道德標準是從哪裡來的?是誰立的標準?您又是根据誰的標準來談論仁義道德?
這位小姐只是來問命,要道德勸說也輪不到您。因為您的用字不斷的在傷害別人,而且讀文者所有人都看的見。如果以您自己所謂的道德來衡量,您用辭遺字也在傷害別人是不道德的。
請問您的道德標準是從哪裡來的?是誰立的標準?您又是根据誰的標準來談論仁義道德?
這位小姐只是來問命,要道德勸說也輪不到您。因為您的用字不斷的在傷害別人,而且讀文者所有人都看的見。如果以您自己所謂的道德來衡量,您用辭遺字也在傷害別人是不道德的。
您問我仁義道德的標準根據誰?當細姨是破壞家庭的通姦者,...這需要再解釋嗎?而您又是否認真仔細看過問命者的每篇貼文?她的抉擇點?
來講講法律好了,法律都明文規定了!
假設她跟他的教授通姦被抓到,現在可能就要被抓去關了。是法官對不起他們,應該要法外開恩...
您說我用字遣詞不道德,當細姨當娼妓有仁義道德,欺騙男友通姦上床有道德...
所以我沒有德行?so...可能我不該回覆您這邊文章才能顯出我是有德行的人吧!...
我替這整件事難過,卻不得不回,這是怎樣的荒謬口業呀!
期待大家都來學習真正的高道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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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
婚者亦同。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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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者: Austin C (2008-07-01 1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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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之人;剛毅木訥、言行合一。
心術不正;巧言令色,鮮矣仁。
http://destiny.to/ubbthreads/ubbthreads.php/topics/1067742#Post106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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