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王為禮,以達人之性理,刑以承禮之所不足。故以仁義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無本也。以刑法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偽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故有刑法而無仁義,久則民忽,民忽則怒也;有仁義而無刑法,則民慢,民慢則姦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兩通而無偏重,則治之至也。夫仁義雖弱而持久,刑殺雖強而速亡,自然之治也。
意解:古代先王制定禮法來實現人們本性的仁義,調整刑罰來彌補禮制的不足。所以認為仁義不足以治國,是不懂得人性本善,於是就缺乏教化,缺乏教化的治理就失去了根本。認為刑罰不可以治國的,是不了解人習性的偽詐,於是就失去威攝,失去威攝就不能禁止惡行。所以有刑法而沒有仁義,時間久了百姓就會疏忽道義,百姓疏忽道義就會發生叛亂;有仁義而沒有刑法,百姓就會怠慢,百姓怠慢,就會作奸犯科。所以說,以仁義為根本,以法律為佐助,使兩者結合而不偏重,這是治理國家的最高境界。仁義教化雖不顯著,但是效果持久;刑罰效果顯著,(過分依賴) 卻會加速國家的滅亡。這是治理國家的自然之道啊。
古者篤教以導民,明辟以正邢。刑之於治,猶策之於御也。良工不能無策而御,有策而勿用也。聖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
意解:古時候,聖人竭誠用孝悌仁義的教化來引導百姓,把法令宣講清楚以依法執行刑律。用刑律來治理國家,就像用馬鞭駕車一樣。技藝再高的駕車者也不能沒有馬鞭駕車,而是拿著馬鞭但不輕易使用罷了。聖人藉助於法令來做好教化工作,教化成功了,也就不用實行刑罰了。
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
意解:英明的君主好比是身體,臣下就如同手臂;君主好比喊聲,臣下就如同回聲。君主謀劃根本大計,臣下操辦具體細節;君主治理關鍵問題,臣下實施詳細措施;君主掌握國家權柄,臣下從事日常事務。作為臣子,手握符契(任職憑證) ,就要以此要求自己名實相符。名,是天地的綱紀,是聖人 (做事) 的符節。伸張天地的綱紀,使用聖人的符節,那麼萬事萬物的情況,就無所隱瞞了。
富者奢侈羨溢,貧者窮急愁苦,而上不救,則民不樂生。民不樂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罰之所以繁,而姦邪不可勝者也。故受祿之家,食祿而已,不與民爭業,然後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也。此上天之理,而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為制,大夫之所當循以為行也。
意解:(董仲舒回答策問說:) 富有的人生活奢侈,豐裕過度,貧窮的人窮困急迫、愁苦不堪,而在上位者不去治理救助,那麼人民就會感覺到活著沒有樂趣。人民如果不樂意活著,那就連死都不會躲避,又怎能懼怕犯罪呢?這就是刑罰繁多但姦邪仍然制止不了的緣故。所以享受俸祿的人家,以俸祿為生就行了,不應當再與人民爭奪產業,然後利益就可以普遍分布,而百姓也可滿足家用了。這是上天的公理,也是遠古的治國之道,天子應該效法作為制度,大夫也應當遵循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
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民務變,謂之變業。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則少成功;藏大器而數徙之,則多敗傷;烹小鮮而數橈之,則賊其宰;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虛靜,而重變法。故曰:「治大國者,若烹小鮮。」
意解:凡是法令變更,利害情況就跟著改變;利害情況改變了,民眾就會改變其所從事的工作;從事的工作改變,就稱為改行。所以從這個道理來看,讓大眾做事業如果頻繁地變動他們,就少有成功;收藏珍貴器物假如經常遷移,就會多有毀壞;烹煮小魚如若經常攪動,就會有損廚師的烹飪之功;治理大國要是政策經常朝令夕改,那麼百姓就會深受其苦。因此懂得治國之道的君主最重清虛恬靜,而對於變更法令很慎重。所以說:「治理大國,就像烹飪小魚一樣。」
子張問聖人之所以教,孔子曰:「師乎,吾語汝。聖人明於禮樂,舉而措之而已。」子張又問,孔子曰:「師,爾以為必布几筵,揖讓升降,酌獻酬酢,然後謂之禮乎?爾以為必行缀兆,執羽籥,作鐘鼓,然後謂之樂乎?言而可履,禮也;行而可樂,樂也。聖人力此二者,以恭己南面,是故天下太平,萬國順服,百官承事,上下有禮也。」
意解:子張向孔子請教君王如何實施教化治理政事,孔子說:「子張啊,我來告訴你。聖王通曉『禮』和『樂』,把它們交互施用罷了。」子張進一步請教,孔子說:「子張,你認為依定要大擺宴席,賓主拱手相讓上座下座,相互斟酒敬獻,這樣才叫做『禮』嗎?你認為一定要舞者排列好行列跟位置,手拿雉羽和樂器,擊鳴鐘鼓,這樣才叫做『樂』嗎?說出來的話可以踐行,就是『禮』;施行起來能夠使大家歡樂,就是『樂』。聖王能勉力做到這兩點,以恭敬律己的態度居於帝位,因此天下得以太平,各國順服,百官盡職盡責,上上下下都有禮節。」
傅子曰:「能以禮教興天下者,其知大本之所立乎!」夫大本與天地並存,與人道俱設,雖蔽天地,不可以質文損益變也。大本有三:一曰君臣,以立邦國;二曰父子,以定家室;三曰夫婦,以別內外。三本者立,則天下正;三本不立,則天下不可得而正;天下不可得而正,則有國有家者亟亡,而立人之道廢矣。
意解:傅子說:「能夠用禮義教化而興旺國家的,是知道治理國家的大根大本啊!」大根大本,是與天地同在的,是與人倫相互依存的。即使天地被蒙蔽了,大根大本的形式有所增減,但實質從未改變。根本有三:一是君仁臣忠,這是安邦定國之本;二是父慈子孝,這是安家立業之本;三是夫義婦德,這是區分內外之本。這三種根本關係的道義確立了,則天下歸於正道;反之,天下就不能歸於正道。天下不能歸於正道,有國的諸侯、有家的卿大夫會很快衰亡,立身做人的準則也會廢棄。
先王之立禮也,有本有文。忠信,禮之本;義理,禮之文。無本不立,無文不行。
意解:古聖先王創立的禮,既有根本精神,又有外在文飾 (制定形式的原則)。忠信,就是禮的根本精神;合宜得理,是禮的外在文飾。沒有忠信這一根本精神,禮就無法成立;沒有合宜得理的形式,禮就無法在現實中推行。
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
意解:有子說:「禮的運用,就是以和為貴。古聖先王的為政之道就是制禮用和,以用和為最美,無論小事大事都注重溫和融洽。但也有行不通的,就是若知道『和』的可貴而一昧求和,不用禮來節制,那也是不可行的。」
情發於聲,聲成文,謂之音。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故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莫近於詩。先王以是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易俗。
意解:情志透過宮商之聲流露出來,五聲音律聲聲相應而成韻律便叫做「音」。太平盛世的音樂安詳而歡樂,反映當時政治平和;亂世的音樂怨恨而憤怒,反映當時政治乖戾僻違;滅亡或瀕於滅亡的國家的音樂哀傷而憂愁,反映當時的百姓流離困苦。所以要矯正政治得失、震動天地、感動鬼神,沒有什麼比詩歌更近於能實現這個目標。前代君王就是以詩來調理夫婦的關係,培養孝敬的行為,敦厚人倫常道,使教化美善,以及改變風氣和習俗。
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
意解:(漢文帝下詔說:) 農業是天下的根本產業,是百姓賴以生存的基礎,如果大部分的民眾拋棄最根本的農業生產去從事工商業,糧食就會匱乏,國民生活就不能得到保障。
夫珠玉金銀,飢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眾貴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為物輕微易臧,在於把握,可以周海內,而無飢寒之患。此令民易去其鄉,盜賊有所勸,亡逃者得輕資也。粟米布帛生於地,長於時,聚於力,非可一日成也。數石之重,中人不勝,不為姦邪所利,一日弗得,而飢寒至。是故明君貴五穀而賤金玉。
意解:珠寶美玉和金銀,飢餓時不能吃,寒冷時不能穿,然而大眾卻認為它們很貴重,這是因為君主使用它們的緣故。金銀珠寶這些物品,輕便小巧容易收藏,拿在手中,可以走遍天下而不會有飢寒的憂患。這樣就使得人民容易離開家鄉,盜賊受到鼓勵,犯罪逃亡的人有了便於攜帶的財物。粟米布帛產生於田地中,隨時令而生長,凝聚了人力在其中,不是一日之間就能長成的。幾石重的糧食,一般的人難以拿動,也不被姦邪之人所貪圖,然而一天得不到就會感到飢寒。所以,英明的君主重視五穀而輕視金玉。
齊桓公問管子曰:「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忘,為之有道乎?」對曰:「勿創勿作,時至而隨。無以私好惡害公正,察民所惡,以自為戒。黃帝立明臺之議,堯有衢室之問,舜有告善之旌,禹立諫鼓於朝,湯有總街之庭,以觀民誹也。此古聖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
意解:齊桓公問管仲說:「我想擁有天下而不失去,得到權力而不喪失,做到這一點有方法嗎?」管仲回答說:「不要刻意創新,時機來臨就隨之行事,不要以個人的好惡來損害公正,了解人民所討厭的事,以便自己引以為戒。黃帝建立了明臺的議政制度,堯帝設有衢室的諮詢制度,舜帝設有獎勵人們進諫的旌旗,夏禹在朝廷上設立了進諫之鼓,商湯有通衢大道旁的亭舍,用來了解百姓的批評意見。這就是古代聖君賢王所以擁有天下而不失去、得到權力而不喪失的方法。」
先王重於爵位,慎於官人。制爵必俟有德,班祿必施有功。是以見其爵者昭其德,聞其祿者知其功。
意解:《易經》說:「聖人之大寶,在於有崇高地位 (因為擁有地位可以更好地利益人民)。 怎樣保守其位?在於仁愛的美德。」所以上古賢明君王對於爵位很重視,對授予官職很謹慎。賞賜爵位必定授予賢德的人,頒發俸祿必定施與有功的人。所以看到官員的爵位就明白他的德行,聽說官員的俸祿就知道他的功勞。
為政者,不可以不知民之情,知民然後民乃從令。己所不欲,不施之於人,令安得不從乎?故善政者,簡而易行,則民不變;法存身而民象之,則民不怨。
意解:治理政事的人不能不了解民情,了解民情然後百姓才會聽從命令。自己不想要的,不強加給他人,百姓怎麼會不聽從命令呢?所以善於治理政事的人,政令簡明容易推行,百姓就不生變亂;以身作則遵守政令而百姓效法,那麼百姓就不會埋怨。
公之於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過重亦可;私之於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姦,過重則傷善。今之為法者,不平公私之分,而辯輕重之文,不本百姓之心,而謹奏當之書,是治化在身而走求之也。
意解:以公心執法,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只要出於公心,) 用法輕一點也行,用法重一點也行(人民都會心服);以私心執法,都是不可以的,用法太輕就會縱容姦邪,用法太重就會傷害善良。今天那些執法者,不平衡公私的區別,卻來辨析法律輕重的條文,不以民心為出發點,而只謹慎於使上奏判罪的文書得當,就好像治理教化之道本在自身卻跑去別處尋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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