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ngman您好!
您的文章會帶來混淆視聽。
當年在國外宗派發展的狀況是,受到地方上很多的干擾跟阻力。
因為西方的宗教文化不相同,例如西雅圖雷藏寺,就經過了很多次的聽證會之後,當地的居民才漸漸接受讓一座佛教的寺廟建立在他們的社區。
寺廟建立後,剛開始也並非很平靜,有發生過被人縱火等等嚴重的干擾事件......
彩虹山莊若有發生類似的司法案例,純屬平常。
而且看看您提供的資料內容: ...The "Lower Site" plans that Cadman submitted identified three improvements within one-quarter mile of a building on the property of Grandmaster Lu. They are a 3.8 acre pond, a noise berm, and a drainage swale.
DDES determined that, for purposes of the CUP ordinance, the building on Grandmaster Lu's property is an "established residence." DDES initially indicated that no CUP would be required for the project....
這分明就是彩虹山莊的土地被侵權。
盧勝彥聖尊的「property is an "established residence."」(盧師尊的土地資產是已確立的具有合法居住資格)
彩虹山莊是真佛宗除了西雅圖雷藏寺之外一個最重要的道場。
是盧勝彥聖尊自己掏腰包把自己多年的積蓄花出來,建立來給弟子使用的。(都是由弟子在負責管理)
而且盧師尊在彩虹山莊建好之後都很少住在那邊,平時彩虹山莊都是讓弟子們在使用。
這關乎真佛宗所有弟子的福利,在遙遠舉目無親的異鄉美國,我們難道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當時在美國的環境就是這樣,一些司法訴訟是無法避免的。其他宗派一定也有大大小小的司法案例。
何必拿這種平常的事情來大作文章。
如果您不暸解法律界的生態,可說情有可原,看到案件的標題難免大驚小怪。
如果您對法律界有專業的認知,又故意以此來大作文章,背後有什麼陰謀,恐怕就難辭其咎了。
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編輯者: james82 (2007-05-26 02: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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