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帝乙歸妹”與商周聯姻無關(二)
三、關於“大姒繼妃說”和“纘女維莘”
“帝乙嫁女于文王”說的提出另有一個重要理由,即《大明》第(6)章述及文王與大姒的婚姻時有“纘女維莘”的說法。顧頡剛先生說:“纘者,繼也。大姒若為文王的元配,為什麼要說繼?……如果直講為繼配,則大邦之子或死或大歸,而後文王續娶於莘,遂生武王,文義便毫無 格。”〔2〕
在討論這種意見之前,有必要對問題的由來和發展略作回顧。
明代以前,沒有人對大姒的元配身份提出懷疑。毛亨《毛詩故訓傳》、劉向《列女傳·周室三母》、鄭玄《毛詩傳箋》都肯定“大邦有子”和“親迎於渭”是對文王與大姒關係的描寫,都認為“纘女維莘”的“纘”(繼續、繼承之意)是說大姒繼承了大任的美德,可見漢代經師對《大明》詩意的理解基本一致。
據陳奐《毛詩傳疏》介紹,所謂“大姒非文王元妃”一說出自明人鄒忠允。《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七《詩類存目》著錄有鄒氏的《詩傳闡》二十三卷和《闡餘》二卷,鄒氏對“纘女維莘”的新解當即見於這兩部書。《詩類存目》評介說:“是書即豐坊偽《詩傳》每章推演其義,而豐坊偽《詩說》則深斥其妄。一手所造之書,而目為一真一贗,真不可理解之事矣。”《詩傳》和《詩說》是明人豐坊依託子貢、申培之名偽造的兩部解釋《詩經》的書,《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七《詩類存目》也有著錄。據《明史》卷一九一《豐熙傳》附《豐坊傳》說,豐坊性好投機,“晚歲改名‘道生’,別為《十三經訓詁》,類多穿鑿語。”追溯淵源,鄒忠允的“大姒繼妃說”可能又是從豐坊偽《詩傳》那裡轉抄而來。
清代以來,不少學者對“繼妃說”表示贊同。〔10〕(卷十三)〔11〕(卷二)〔12〕(卷二十一)〔13〕其中,王先謙對“繼妃說”作過比較全面的闡述,他認為此說於“經義、史年一一吻合,事在不疑,可質後世矣”。今人陳子展《詩經直解》也把“纘女”釋為繼妃,並稱此說“殆成定論”。〔14〕應當說明的是,上述贊成“繼妃說”的學者都還沒有將“纘女維莘”與“帝乙歸妹”相牽連,他們只說大姒是繼妃,並未考究誰是文王的元配。受“帝乙歸妹”的啟發從而提出大姒是繼妃、帝乙之女是元配,這是顧頡剛先生對“繼妃說”的進一步引申。
按王先謙的概括,“繼妃說”的依據不外就是“史年”和“經義”兩方面。由於對事實理解有誤,“繼妃說”支持者所看重的這兩類證據均不成立,他們對問題作出“事在不疑”、“殆成定論”等斷語也未免論定過早。
所謂“史年”問題主要是指文王迎娶大姒或生育武王時的年齡。《尚書·無逸》載:“文王受命唯中身,厥享國五十年。”這條記載按文獻時代說最為可信,然而它被後人誤解的程度也最深。“中身”指中年即四十歲左右,這沒有太大爭議,問題在於如何理解“受命”的含義。早在戰國時代,就有人將文王“受命”之年看成即位之年,結果便得出文王中年即位,再加享國五十年,共用年九十多歲的結論。《孟子·公孫丑上》“(文王)百年而後崩”,《禮記·文王世子》“文王九十七乃終”,都是因誤解“受命”之年而形成的訛傳。持“繼妃說”的學者進一步考證說,從《大明》看,文王娶大姒在即位之後,這時文王已步入中年,按先秦貴族婚姻慣例,文王不可能遲至中年才首次結婚,這就意味著大姒只能是繼妃而非元配。這類考證看似有理,其實它的出發點就不正確。《尚書·無逸》所謂“受命”,不是指文王繼承君位之年,而是指公開稱王、宣佈取代商朝和接受天命之年。《史記·周本紀》對此有明確記載:“(文王)蓋受命之年稱王而斷虞芮之訟,後十年而崩。”(“十”當為“七”)如果曲解“受命”為即位,相信文王活了九十七歲的說法,則無異于說文王九十六歲時還能東征西討(《史記·周本紀》記載,文王去世前一年伐崇國,作豐邑),這肯定有悖事理。王國維《觀堂集林·別集》卷一《周開國年表》、楊寬《西周史》第三章〔15〕已對《無逸》“受命”之義作過辨析,斷定“文王中年即位”之說出於誤解。文王即位時年紀尚輕,即位後迎娶元配大姒順理成章,試圖通過“史年”推證“繼妃說”是沒有意義的。
關於大姒的元配身份,《大明》已經有所暗示。戴震《毛鄭詩考證》曾就“文王初載,天作之合……文王嘉止,大邦有子”解釋說:“天若早為之生配,是故適及文王嘉事至止之年,而大邦有子,亦在許字之年也。”戴氏對詩意的體會細緻入微,分析十分精闢。《大明》的上述描寫確有文王與大姒年齡相當、同時長大成人的意思。如果文王中年以後娶大姒為繼妃,兩人年齡必有較大差異,詩人絕不會說“文王初載,天作之合”。
“繼妃說”的所謂“經義”依據只有“纘女維莘”一句話。“繼妃說”出現後,一些反對此說的學者也感到漢代經師對“纘女”的解釋(鄭玄等認為“纘女維莘”指大姒繼承大任的德行)比較牽強,開始另闢蹊徑提出新說。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卷二四釋“纘”為“ ”(美好),認為“纘女”即“好女”,意思與淑女、碩女、靜女相近。俞樾《群經平議》卷十一釋“纘”為“薦”,認為“纘女維莘”猶言“薦女維莘”。吳闓生《詩意會通》釋“纘”為“紹”(輔佐),認為“纘女維莘”即“佐汝維莘”,是上天告知文王之詞。〔16〕筆者認為,這些解釋雖然意在排拒“繼妃說”,但具體結論都不可取。《毛詩》訓“纘”為繼本無問題,無需運用通假改字求解。準確理解“纘女”的關鍵,在於把“女”字看作動詞,釋為“嫁女”。“纘女”即繼續嫁女,“纘女維莘”則可今譯為:繼續嫁女于周邦的就是莘國。詩人將莘國嫁女于周稱為“纘女”,是與第(2)章“摯仲氏任,自彼殷商,來嫁于周,曰嬪於京”相對應的。在詩人看來,摯和莘都是可以代表“殷商”文化的“大邦”,摯氏先嫁女于王季,莘氏又繼摯氏之後嫁女于文王,這就是“大邦”相繼與周聯姻。所謂“纘女維莘”,正是針對這種相繼關係而言的。學者誤以為“纘女”有後世的繼室、續弦之義,由此推出“大姒繼妃說”,又進而推出帝乙之女為文王元配的說法,可以說是一連串的訛誤。
綜上所述,將《易經》的“帝乙歸妹”解釋為商周聯姻,是一種難以信據的假說。如果沒有更充分的資料和更周密的論證,就不宜再用這種假說去解釋《周易》、《詩經》和商周歷史上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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