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 與 校(一)
接著來看在《周易》經文中的「校」字,
《周易》經文「校」字出現二處,為噬嗑初九「屨校滅趾」與噬嗑上九「何校滅耳」。
《易傳》中出現過「校」字三次,即噬嗑初九與噬嗑上九的《象辭》、以及《繫辭下傳》第五章對「屨校滅趾」與「何校滅耳」的闡述。
噬嗑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噬嗑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屨校滅趾」、「何校滅耳」,「校」為古代的刑具。
《繫辭下傳》第五章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而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无咎。』此之謂也。」
「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凶。』」
校 小篆从木、交聲(易經「爻」字即交之義),本義作「木囚」解,(見說文許著)即囚人木具如桎梏、枷等之稱;故从木。又以交象人兩脛相交叉形,乃互合之意;木囚必使木與木相合,且囚人亦有木與人合之意,故校从交、本義作「交脛」解,含有互合的意味;木囚有木與人合之意,故校从交聲。
校為古代的刑具,枷械的統稱。
西漢劉向,〔太平御覽〕卷618引〔別錄〕云:「讎校者,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謬誤曰校;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故曰讎也。」其原意為審訂文字的異同本甚明晰,唯因劉氏向歆父子整理西漢內府藏書,自校訂文字異同始,到撰寫敘錄,編成分類目錄〔七略〕,這整個過程,後人以校讎一辭來統括之。而研究這一門的學科,稱之為校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