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人
這可以說是我最愛的一部片吧
《1997情色風暴》(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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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看PLAYBOY打手槍
林俊言
原文刊於台灣日報副刊 / 台灣人權電子報第40期 12/05/2001
你還記得在《1997情色風暴》(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的那幅電影廣告海報嗎?一個被吊在女性腰部、充當女性內褲的男人?
賴瑞佛林特(Larry Flynt)曾經是脫衣舞俱樂部的老闆,後來成了色情雜誌「好色客」(Hustler)的發行人。「好色客」走低級、煽情路線,比起Playboy(花花公子)與Penthouse(閣樓)雜誌有過之而無不及,「好色客」雜誌裡頭女性裸體的尺度遠大於上述雜誌,文章內容也不如 Playboy,佛林特在片中說「有誰會去仔細看Playboy的文章? 難道窮人就沒有打手槍的權利?」後來在「好色客」所刊登的廣告上暗喻知名牧師與其母親亂倫通姦,佛林特遭到牧師一狀告到法院。佛林特的律師在最高法院答辯時指出,佛林特原本就是低俗的人,他講的話沒有人會相信,更何況,羞辱德高望重的社會名流只是下層社會一種娛樂、抒發壓力的管道,相信的人或不相信的人自有取捨…最後,牧師敗訴。佛林特為了爭取「好色客」的發行權利,而與衛道份子展開長期抗爭的過程中,他無形中變成爭取言論自由的象徵性人物。
清領時代,三令五申「金瓶梅」等淫詞小說,即是政府赤裸地以公權力為後盾,直接管制猥褻出版品的紀錄;透過雜誌,佛林特傳送情色或挑起性慾的訊息是顯而易見的,購買雜誌或看到「好色客」的人,也很明白的瞭解,這是一本色情書刊!「好色客」也有被禁止販賣的情形。國家應否允許這種「傷風敗俗」出版品存在,還是一律查禁?不論中外,在法律政策上著是難題,憲法明文保障出版自由,若不及於此,豈不表示國家有選擇讓何種出版品上市的權力?毋寧應該讓所有訊息在「言論思想的市場」上自由競爭,政府的管制僅於為保護尚欠缺自組判斷能力之未成年人的情形下可以存在,不然,任何藉保護之名所為「保障表意自由」之舉,實際上就是侵害!
而且,表意自由的範疇,還及於「詆毀」公眾人物,君不見在八大綜藝台以模仿高官的「主席有約」,擁有一群固定收視群,無聊時看看也可以打發時間。對此,公眾人物有容忍的義務,誰叫他們自願成為公眾人物呢?對公眾事務和公眾人物的討論,讓人們說,讓所有的意見能自由地進入「言論思想的市場」,人們自會判斷真假,政府無須來「言論思想的市場」攪局!
有一天,有錢買不到「雜誌」、或看不到「雜誌」中的猛男或姿勢撩人的辣妹,偷看從外國「偷渡」來的「雜誌」固然很有樂趣,不小心被抓到受罰鍰或刑罰的痛,只怕削減不少「食色」的慾望,乃至「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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