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魯夫
就上面的內容再參照選罷法的內容,得知罷免可分成幾個階段
1、提議
2、送件(罷免提議書) (滿一年始得提罷免,故須滿一年才能送件)
3、審核 OK==> 4、連署 (領連署名冊)
審核 不OK==>補提(提議名冊),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
4、連署 OK==> 5、罷免案成立
連署 不OK==>罷免案不成立
依據法條內容
【提議名冊】並未規定期限,由於法律未規定期限,所以韓國瑜抗告:提議名冊在未滿一年就簽署好是不符法律規定。因為法規未明確規定,法院很難認定,而且依一般事理而言,提前準備提議名冊是正常合理的,例如報名考試、申報所得稅,不是要事先準備資料一一填寫,然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所以法院會駁回。
【連署名冊】則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因為是在審核提議名冊後,才能領取名冊格式,故連署名冊是在就職滿一年後才能簽署的。
我想說的是
【提議名冊】、【連署名冊】要分清楚,不要混淆了。
魯夫大大寫的真清楚!
的確是要分清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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