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乃哥
我來一步一步拆解這份新聞稿。
在講解這份新聞稿之前,先論王鴻薇是吃飽著撐著?如果是違法收連署書,根本不需要壓迫中選會訂出新格式的罷免書。只要告到行政法院,就可以讓他們重新來過了。再者,當年韓國於是從高雄地方行政法院告到台北最高行政法院的,兩者皆敗。
我們先來看第貳大項: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
此段文字主要認定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的隔日(12月26日)提出罷免案。此段主要是暗指聯署書大都在未滿一年就已經連署了。
第二階段領取名冊60日內連署是一定要在任職滿一年後,所以光上面這一段你就理解錯誤了
現在的問題在第一階段的提議該不該算入任職滿一年後?法院回答要看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懂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前一個議題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