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魯夫
張貼者: 小慧~。~
我不清楚您所謂的違法是指那一樁?
查這屆立委是113年2月1日就職,所以滿一年為114年1月31日,那114年2月1日就可以向罷免機關(中央選委會)提議罷免。
為了趕在這一天提出【罷免提議書】,所為之【提議連署】的行為,就目前法律規定,我認為是合法的。
第一階段提議公職人員選罷法沒有寫明是否應在任職滿一年後,要處理也很簡單,合法就大家都合法,違法就大家都違法,不要無恥雙標
第二階段連署是一定要在任職滿一年後,但那些偷跑的人有重新找選民再來填一次個資和簽名嗎?還是根本就抄樁腳名單?後者明顯違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前一個議題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