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乃哥
我來一步一步拆解這份新聞稿。
在講解這份新聞稿之前,先論王鴻薇是吃飽著撐著?如果是違法收連署書,根本不需要壓迫中選會訂出新格式的罷免書。只要告到行政法院,就可以讓他們重新來過了。再者,當年韓國於是從高雄地方行政法院告到台北最高行政法院的,兩者皆敗。
我們先來看第貳大項: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
此段文字主要認定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的隔日(12月26日)提出罷免案。此段主要是暗指聯署書大都在未滿一年就已經連署了。
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第二階段領取名冊60日內連署是一定要在任職滿一年後,所以光上面這一段你就理解錯誤了
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第二階段,韓國瑜也不是針對第二階段。我說的是第一階段的聯署,你真的有閱讀障礙?
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現在的問題在第一階段的提議該不該算入任職滿一年後?法院回答要看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懂了嗎?
你一直再繞,是看不懂我的文章嗎?就已經告訴你了,所有第一階段的聯署都在滿職一年前,就已經簽署了。法官不會去做事實認定,所以重點在法律解釋。
剛滿職一年,第一階段都沒有通過,是怎樣能進行第二階段的提案?這麼簡單的邏輯看不懂?
乾脆,再把事實概要其餘部分貼在下面
張貼者: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貳、 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經相對人查對提議人名冊,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備註:這是第一階段),以109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號函告知參加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至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備註:這是第二階段領取聯署人名冊格式)嗣參加人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徵求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經相對人審認參加人提出之連署人數37萬7,662人,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4月17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宣告系爭罷免案成立。(備註:第三階段開始)抗告人不服,於109年5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編輯者: 乃哥 (2025-01-20 0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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