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乃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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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 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二、 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三、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經審酌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四、 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原裁定予以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以上次韓國瑜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法院認證可以在就職一年之前,行使罷免聯署活動。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韓國瑜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陳冠榮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 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二、 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三、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經審酌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四、 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原裁定予以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以上次韓國瑜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法院認證可以在就職一年之前,行使罷免聯署活動。
所謂法律解釋在第三項
看文章要看全文,我全都po了,不看,我也沒辦法!
另外,12月25日就職一週年,26日即提罷免。顯見早在25日前,就已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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