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一步一步拆解這份新聞稿。
在講解這份新聞稿之前,先論王鴻薇是吃飽著撐著?如果是違法收連署書,根本不需要壓迫中選會訂出新格式的罷免書。只要告到行政法院,就可以讓他們重新來過了。再者,當年韓國於是從高雄地方行政法院告到台北最高行政法院的,兩者皆敗。
我們先來看第貳大項: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
此段文字主要認定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的隔日(12月26日)提出罷免案。此段主要是暗指聯署書大都在未滿一年就已經連署了。
再來看第參大項:裁定理由
裁定理由的第二款與第三款是主要理由。我們來看看
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
這一大段主要的意思是在講抗告人,也就是韓國瑜的主張。他主張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所謂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是包括連署與宣傳。
以下是法官的論斷: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第一句話其實是廢話。所有爭議都與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有關。法官有沒有去調查事實?沒有。為什麼?因為爭議點不在事實。我們在前面就已經說過了,就職滿一年的隔天就提罷免了,怎麼可能會在滿一年後,才去連署的呢!因此,重點在於法律解釋囉。法官認為「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也就是說法官認為沒有不法,所以抗告駁回。
那第三款就是法律解釋囉。
第一段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
法官認為,被選舉人自就職後,即應受到監督檢驗,負政治責任。
第二段
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
所謂原處分是指認定第一階段有效的處份。如果停止該第一階段執行的結果,罷免就停止進行,韓國瑜就可以避開被罷免而遭到職務解除的風險。
第三段
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
所謂較諸就是比較啦!比較罷免繼續進行與停止罷免的公益。
最後一段
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這是法官的認定,所謂的原處分就是通過第一階段的罷免程序處分,上面有講過。認為罷免繼續進行比較有公益啦!
解釋完畢!
再附上該新聞稿的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在講解這份新聞稿之前,先論王鴻薇是吃飽著撐著?如果是違法收連署書,根本不需要壓迫中選會訂出新格式的罷免書。只要告到行政法院,就可以讓他們重新來過了。再者,當年韓國於是從高雄地方行政法院告到台北最高行政法院的,兩者皆敗。
我們先來看第貳大項: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相對人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
此段文字主要認定在韓國瑜上任滿一年的隔日(12月26日)提出罷免案。此段主要是暗指聯署書大都在未滿一年就已經連署了。
再來看第參大項:裁定理由
裁定理由的第二款與第三款是主要理由。我們來看看
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
這一大段主要的意思是在講抗告人,也就是韓國瑜的主張。他主張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所謂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是包括連署與宣傳。
以下是法官的論斷: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第一句話其實是廢話。所有爭議都與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有關。法官有沒有去調查事實?沒有。為什麼?因為爭議點不在事實。我們在前面就已經說過了,就職滿一年的隔天就提罷免了,怎麼可能會在滿一年後,才去連署的呢!因此,重點在於法律解釋囉。法官認為「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也就是說法官認為沒有不法,所以抗告駁回。
那第三款就是法律解釋囉。
第一段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
法官認為,被選舉人自就職後,即應受到監督檢驗,負政治責任。
第二段
原處分停止執行的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
所謂原處分是指認定第一階段有效的處份。如果停止該第一階段執行的結果,罷免就停止進行,韓國瑜就可以避開被罷免而遭到職務解除的風險。
第三段
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
所謂較諸就是比較啦!比較罷免繼續進行與停止罷免的公益。
最後一段
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這是法官的認定,所謂的原處分就是通過第一階段的罷免程序處分,上面有講過。認為罷免繼續進行比較有公益啦!
解釋完畢!
再附上該新聞稿的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zJWVebDFBECpy0Q
編輯者: 乃哥 (2025-01-19 18: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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