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魯夫
我覺得不是,但我又說不上來
因為法官的判決文 有時很難懂
就其理由書略微敘述
1、【停止執行制度係屬暫時之權利保護,非本案救濟程序,法院須於有限時間內,依即時可得調查之證據,就停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否而為認定。】
==>等於說法院無法立即判斷是否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2、【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以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
==>就是認為原行政處分並未發現違法的地方。
3、【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但書規定【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法院認為罷免權之行使是公益,個人利益不能凌駕公益之上。
參考
行政訴訟法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職權調查主義為輔。要不當事人提供證據,要不法院調查證據,看那裁定理由我猜法院根本沒調查
2022屏東作票明顯,蘇清泉要求調查證據法院連查都不查直接駁回。和台北撿角一樣爛的綠師很多,沒證據用excel檔就能起訴,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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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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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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