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乃哥
所謂法律解釋在第三項
看文章要看全文,我全都po了,不看,我也沒辦法!
另外,12月25日就職一週年,26日即提罷免。顯見早在25日前,就已連署!
所以才說你看不懂中文,第三點講的是申請撤銷行政處分,對個人的信賴保護原則不能大於公益,和未滿一年不能連署罷免完全無關
已經告訴你第二點才是在解釋連署時點樣本合法性的問題。檢調依法可以查扣銷毀2/1前的違法連署樣本,前提是牠們不是綠師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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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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