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題意來說
我認為民意最大,大法官只是因法律賦予他們有解釋憲法意旨的權力而已。
二、就憲法言
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註:明文規定生存權應於保障,沒說不能剝奪。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解讀,生存權應該要保障,可是為了社會大眾的安全也可以剝奪。
所以兩派人士一定會相互有爭議,如何取得平衡才是正途。
猶如現行之核能發電問題,過去強調要廢,可是現在呢,因能源不足又可以不廢,要重新啟動。
故一切應以國家人民的利益為優先
生存權固然重要,但配套措施一定要處理、做好才可以。
假設是廢死的話,那就
1、考慮死刑犯是要永久監禁?還是只監禁一段時間??
2、永久監禁的話?地方夠不夠容納?國家的經費夠不夠支付?人民的納稅錢願不願意這樣花費??
3、死刑犯出監後,是否會再犯罪?該如何防範?
不要一昧的只求意識形態的爭議,忽略了現實上問題的尚未解決。
一顆未爆彈,不代表它不會爆炸,只是時間、時機上的問題而已。
當它爆炸的時候,如果是在你身邊的時候,你們會不會害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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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ワンピース おれはなる!===
海賊王に俺はな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