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Herkules
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現行法律的基本邏輯大部分來自於國家契約論:人民捨棄部分自由換取國家給予權利保障
法律只能限制人民的"部分自由",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都是剝奪"全部自由"
肉刑反而更符合國家契約論。那為何肉刑都被廢除了,剝奪全部權利的刑罰卻還留著?
契約論從霍布斯到盧梭說的都是讓渡全部自由,只有洛克說讓渡部分自由,
佛法用神通看到的三世因果都是本金加利息受報,做十只會報十以上,不會做十只報五。善惡都是反饋一倍以上,才能達到正向功能
試想若行善做惡都只反饋不到一倍,這樣等於變相壓制行善鼓勵做惡。布施一萬返五千;反之搶劫一萬也只需還五千,那人人都當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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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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