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依法不依人
現行法律的基本邏輯大部分來自於國家契約論:人民捨棄部分自由換取國家給予權利保障
法律只能限制人民的"部分自由",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都是剝奪"全部自由"
肉刑反而更符合國家契約論。那為何肉刑都被廢除了,剝奪全部權利的刑罰卻還留著?
契約論從霍布斯到盧梭說的都是讓渡全部自由,只有洛克說讓渡部分自由,
抄一段洛克:
【人们最初让渡出的权利仅仅是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而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作为三位一体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仍然保留在人们手中,它们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中,生命权是绝对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因为人的生命从本质上讲是神的财产,所以人不仅不能随意侵犯别人的生命,也同样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所谓人的自我所有权,仅仅在于神赋予人的、能够支配自己身体以自我保存的权利。自由权也是如此,人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但人并不具有使自己不自由的自由,也就是说,人并不具有转让自己生命、把自己全然置于他人奴役之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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