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Herkules
我是贊成廢死的,理由是沒有人有剝奪生命,特別是人的生命的權利,
那些贊成死刑的人可能忽略了殺人,不管任何理由的殺人,都是一件嚴重的事情,
那些贊成死刑的人可能忽略了殺人,不管任何理由的殺人,都是一件嚴重的事情,
"沒有人有剝奪生命,特別是人的生命的權利",這種說法實在是司空見慣!
有沒有剝奪生命的權利究竟是誰來認定的,誰給的資格?
此外,假定此句的觀念是對的話,那麼當下殺人的人又是誰給其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權
利?殺人的人自己給的權利嗎?當下的被害人又要找誰來主張""沒有人有剝奪生命,
特別是人的生命的權利"呢?找殺人的人嗎?被害人找不到應有的生命保障,加害人卻
因法律人權之謬理得以喘息和保障其生命權利,這不是蠻畸型的生命權利之說嗎?
如同變相地鼓勵加害人擁有殺人的權利,被害人生存權的被侵吞不見!
張貼者: Herkules
但是還有一個東西超越這個正義理念,那就是程序正義,
所謂毒樹毒果,程序不正義任何基於高尚理念的結果都不會正義‧
英美國家的法學觀念不一定是對的!
你講的這觀念用在死刑定讞的人來說並不恰當!
理念不用太過高尚,但是法理要能夠平良善守法之人的心為要!
或許人在文明的時代生活太久了,很多事情都朝所謂想當然耳的文明想法去繞,忽視了
人之本性!會殺人的犯罪者可不會在當下跟被害者講什麼文明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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