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魯夫
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註:明文規定生存權應於保障,沒說不能剝奪。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解讀,生存權應該要保障,可是為了社會大眾的安全也可以剝奪。
如果廢死是保障生存權,那軍人、警察、消防人員都可以在工作時主張自己的生存權而落跑
軍人在戰場上落跑馬上會被軍法處置。事實上為了保障公共利益,軍人的確不能主張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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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如實觀照:不帶預設立場地去傾聽,爬梳人事物的脈絡覺察真相
預設立場就是一個人的偏好和信仰,無法改變它的溝通終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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