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廿廿
張貼者: Herkules
你講這不是廢話?
我們的爭議點是,你說的憲法規定在哪裡?法律條文在哪裡?
法律跟原則你傻傻分不清
這是你說的,顯然你也是認為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已,因此解散國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勳等,都是下議院決議後,由國君執行。國君僅是代表英國,象徵意義而已,沒有實權,叫做虛位君主有錯嗎?
既然沒有實權,何來否決法案的權力呢?
所以回到最初的爭執點,你是根據哪個法條可以證明英國國君可以否決法案?
我剛剛再仔細查了一遍,我沒說過有法律條文,只說憲法規定。英國憲法本來就是不成文的憲法,可能是法院案例,也可能是某一條約。而根據權利法案,英國國君不能干涉法案,你到底聽懂沒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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