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廿廿
民主的選舉制度大概可分兩大類:競選與遴選。不過不管是哪一種,都必須要有三公:公開、公正、公平。為了保持選舉的有效性,必須要有裁判,負責監督選舉過程有無舞弊。一般的競選是由中選會(各地選委會)負責,而遴選是由事業單位的主管機關擔任。裁判為了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場,不能介入選舉,但是若有人檢舉,則可以介入調查,如果屬實,可以判定選舉無效,或是當選無效。
我國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黃信介
黃信介在花蓮遭對手作票事件--維基百科
縣選委會,不敢做決定,於是配合檢察官查封票櫃,發現大量幽靈選票,因此判定魏木村當選無效,由黃信介遞補當選。
台大的遴選辦法,並無相當明確的規定,導致有黑箱作業,因此遴選委員之選舉,容易遭到人為操控,並不符合公開公正的準則。
至於管中閔,由於未揭露獨董身分,有失去公開公平公正之準則。沒有公開是已經非常清楚了,事先及當場並未告知其他委員,與蔡明興的關係,所以沒有公開事證明確。由於沒有公開,影響其他委員的判斷,失去公正。對於其他候選人,並不公平。
有人說獨董都有在股市觀測站公告,沒有不公開的疑慮。那我要問這些人,台積電的獨董是誰?很明確,一般人根本不會去看公司的獨董是誰。另一名候選人周美吟與另一遴選委員廖俊智是具有中研院院長的身分,在遴選委員會中,有充分討論,結論是廖委員不用迴避。如果結論是要迴避,相信廖院長也會迴避。但是蔡明興與管中閔的關係,卻是在選後才被人發現,選舉時也沒有討論該不該迴避,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教育部基於獨董問題,撤銷這次選舉結果,是因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必須重選,事屬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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