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近世
首先
這個版是【時事命理】
是以命理角度來探討時事的
其次
就行政程序法的角度來看
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分前 本來就該仔細審查各個行政程序
有無瑕疵、有無違法性、有無適法性...等的問題
如果有問題 可以補正就該補正
如無法補正 就應該做出【駁回】或不做【行政處分】
再者
行政程序法裏頭 也有規定一些利益迴避的規定
如果不符利益迴避的規定 這行政程序是有瑕疵的
而有瑕疵的行政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若有人檢舉 或行政機關自行發現 是可以撤銷行政處分的
而有瑕疵的行政程序 也可以限期補正
若無法限期補正 依然是要【撤銷】行政處分或【不做】出行政處分
++++++++++
就這件台大校長事件 我認為有瑕疵的地方是
1.獨董
2.蔡明興與管中閔的關係
因為在遴選的時候 理應在委員與當事人碰面的當時
主持人或主席應該要宣告利益迴避的條款 然後請在場的人是否有符合迴避的要件
如果有的話 當事人就該先行迴避
如果沒有迴避 當然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這個程序顯有瑕疵
所以我支持教育部的作法
不做出任命的【行政處分】
反而要求台大應將行政程序的瑕疵先行補正後 再給予任命的【行政處分】
所以台大做出堅持任命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決議
並沒有充足的理由 讓教育部做出該【行政處分】
因為行政程序的瑕疵並未補正
而我認為補正的方法應該是重開遴選會議
將【獨董】與【該迴避的】的問題 重新做好、做正確
然後若還是決議任命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我想教育部應該沒有理由可以駁回吧
++++++++++
大學自治歸大學自治 法律歸法律
應該要分清楚才對
教育部【依法行政】是對的
因為已經明文規定要由教育部任命
【任命】是行政機關的作為 屬於【行政處分】 自然一切依法行政
所以雖然是大學自治 但程序有瑕疵的決議 依然無法接受
簡單的說 補正ㄚ
這個版是【時事命理】
是以命理角度來探討時事的
其次
就行政程序法的角度來看
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分前 本來就該仔細審查各個行政程序
有無瑕疵、有無違法性、有無適法性...等的問題
如果有問題 可以補正就該補正
如無法補正 就應該做出【駁回】或不做【行政處分】
再者
行政程序法裏頭 也有規定一些利益迴避的規定
如果不符利益迴避的規定 這行政程序是有瑕疵的
而有瑕疵的行政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若有人檢舉 或行政機關自行發現 是可以撤銷行政處分的
而有瑕疵的行政程序 也可以限期補正
若無法限期補正 依然是要【撤銷】行政處分或【不做】出行政處分
++++++++++
就這件台大校長事件 我認為有瑕疵的地方是
1.獨董
2.蔡明興與管中閔的關係
因為在遴選的時候 理應在委員與當事人碰面的當時
主持人或主席應該要宣告利益迴避的條款 然後請在場的人是否有符合迴避的要件
如果有的話 當事人就該先行迴避
如果沒有迴避 當然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這個程序顯有瑕疵
所以我支持教育部的作法
不做出任命的【行政處分】
反而要求台大應將行政程序的瑕疵先行補正後 再給予任命的【行政處分】
所以台大做出堅持任命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決議
並沒有充足的理由 讓教育部做出該【行政處分】
因為行政程序的瑕疵並未補正
而我認為補正的方法應該是重開遴選會議
將【獨董】與【該迴避的】的問題 重新做好、做正確
然後若還是決議任命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我想教育部應該沒有理由可以駁回吧
++++++++++
大學自治歸大學自治 法律歸法律
應該要分清楚才對
教育部【依法行政】是對的
因為已經明文規定要由教育部任命
【任命】是行政機關的作為 屬於【行政處分】 自然一切依法行政
所以雖然是大學自治 但程序有瑕疵的決議 依然無法接受
簡單的說 補正ㄚ
+1000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ワンピース おれはなる!===
海賊王に俺はなる!!
===ワンピース おれはなる!===
海賊王に俺はなる!!
前一個議題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