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廿廿
這是你說的,顯然你也是認為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已,因此解散國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勳等,都是下議院決議後,由國君執行。國君僅是代表英國,象徵意義而已,沒有實權,叫做虛位君主有錯嗎?
又講廢話,誰不知道英國是虛位君主,要不是你說「虛位君主」規定在憲法裡,會有爭議嗎?
憲法哪裡規定了又說不出來
張貼者: 廿廿
既然沒有實權,何來否決法案的權力呢?
所以回到最初的爭執點,你是根據哪個法條可以證明英國國君可以否決法案?
懷疑你跟噹哥一樣,有閱讀理解障礙,再寫一次:
根據皇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皇室特權還包括解散國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勳。
編輯者: Herkules (2018-05-16 2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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