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廿廿
張貼者: Herkules
「不想出手讓你難堪」的阿Q先生又回來了!
你對前題,原則的可笑解釋,我原先還真怕你難為情不想提,沒想到你野人獻曝,自曝其短,你連基礎的邏輯三段論都沒學過,說:「前提是只要做這件事的必要條件」,充分條件跟必要條件,你傻傻分不清,難怪老是敘事夾纏,語意不通,原則跟法律你也分不清,還去抄一段劍橋辭典,我很好奇,你怎不去抄你們小學生該用的國語小辭典,你也不用好高騖遠,說什麼法學概論,先把小學念完吧!
你這段話根本沒有指出我的錯誤,還想要騙我教你。
不要臉的人果然不可戰勝!
阿Q先生我服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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