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這樣的處罰規定,實質上都是出於國家壟斷通天事務的考慮而為之。
執左道、假鬼神、時日、卜筮其實都與交通天人之術有關,故殺之。
不過,像《禮記·王制》中這樣的處罰規定後代往往歸入“妖言惑眾”類予以處罰。《唐律疏議》中即有“造妖書妖言”條:“諸造妖書及妖言者,絞。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說吉凶,涉於不順者。”疏議對此解釋說: “造妖書及妖言者”,謂構成怪力之書,詐為鬼神之語。“休”,謂妄說他人及己身有休徵。“咎”,謂妄言國家有咎惡。觀天畫地,詭說災祥,妄陳吉凶,並涉於不順者,絞。
這樣的打擊無非是打擊私為通天之術,維護官方壟斷地位,以防民眾被惑而亂。
宋代法律學家鄭克在其編撰的《折獄龜鑒》中就載有一則鏟除私巫的案例: 梁袁君正,為豫章內史,性不信巫。郡有萬世榮為巫師,君正小疾,主簿熊岳薦之。師云:“須疾者衣為信命。”
君正以所著襦與之。事訖取襦,云:“神將送與北斗君。”君正使檢諸身,於衣裡獲之,以為“亂政”,即刑於市而焚其神,一郡無敢行巫者。
這則案例即以“執左道以亂政”罪將該巫刑殺,並燒毀了他的神像。可見,歷來官方有對私巫行通天之事的刑殺政策,地方官自然了然於胸。
不過,也並非凡地方官均會積極主動剿滅私巫,與其自身喜好和信不信頗有關聯。本案袁君正雖性不信巫,但為治病竟也初信巫之要求,只是後來發現巫之行詐,才以“亂政”之罪殺之。
可見,在信仰鬼神信仰天的古代語境中,統治者與私為通天事務或私詐通天事務以惑眾的行為進行較量,真是有著“任重道遠”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