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私為天文相關之事 法律除了禁私藏天文器物及私習天文之一般禁律外,還對個人私為有關天文之事予以禁止,某些打擊力度甚至超過私藏、私習。
(一)對私家告天拜鬥的禁止
此乃明清兩代之法典明確規定。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有“褻瀆神明”條,且條文規定未差一字: 凡私家告天拜鬥,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燈,褻瀆神明者,杖八十。
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齊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 明代雷夢麟和清代沈之奇對此條均有解釋,且幾近雷同,現引證沈氏釋言析之: 告天拜鬥,焚香點燈,皆敬禮天神之事。
祀典各有其分,私家所得祭者,祖先之外,惟裡社五祀。
若上及天神,則僭越矣,僭越則褻瀆矣,故杖八十。
婦女無知,事由家長,故獨坐之。
青詞表文,所以告天也,若僧道為人修齊設醮,而行告天之禮,拜奏青詞表文,及用以祈禳火災者,亦因僭越而致褻瀆也,故與告天等項同罪,勒令還俗。
顯然,禁止私家告天拜鬥是由於僭越祭祀而褻瀆神明之故。所謂“七燈”,是指北斗七星之燈,即所以拜鬥者也。
青詞,是指用青紙書寫黃字;表文,則用黃紙,這些都是為了將人意上達於上帝之神而祈禳火災的途徑。
然而,告天拜鬥,與天神交通,只是為國家朝廷之事,私人是沒有資格的。私人只有祭祖和裡社五祀之資格,而無祭天之權。
而對於為他人修齊設醮的僧道而言,若行告天之禮,同樣是超出了他為私人服務的範圍,則不僅要杖八十,還要令其還俗,不得再做專職祭祀之職業。
總而言之,無論是私人拜鬥祭天,還是僧道為私人祭天,都是僭越了祭祀禮制,侵犯了通天的官方壟斷性,同時還褻瀆了神明,故招致處罰實質是為天罰,無可厚非。
不過,明清兩代以法典明文禁止私家僭越禮制而行通天祭神之舉,早在唐代就有其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