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法律如此規定,並不代表實踐如此。
事實上,宋代法典經常被詔令所取代,宋代對私人染指天學的情況予以處罰的嚴厲程度與唐代相比是過猶不及,直至死刑。
如宋真宗景德元年春下詔說: 圖緯推步之書,舊章所禁,私習尚多,其申嚴之。
自今民間應有天象器物、讖候禁書,並令首納,所在焚毀。匿而不言者論以死,募告者賞錢十萬。
星算伎術並送闕下。
可見宋真宗的禁令之嚴,私藏天文器物及圖書而不坦白上交者竟有死刑之處罰,並且以重金獎勵告密。
元代作為蒙古族政權,同樣對天文器物和私習有著禁令。
不過,元代有關禁令均以皇帝詔令之形式出現,而非法律條文。《大元通制條格》中有關詔令曰: 至元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書省欽奉聖旨節該:據隨路軍民人匠,不以是何投下諸色人等,應有天文圖書、太乙雷公式、七曜歷、推背圖,聖旨到日,限一百日赴本處官司呈納。
候限滿日,將收拾到前項禁書如法封記,申解赴部呈省。
若限外收藏禁書並習天文之人,或因事發露,及有人首告到官,追究得實,並行斷罪。欽此。
按這道詔令,可見在詔令發布之前,凡是收藏有各類天文圖書、資料的並不治罪,而是在詔令發布後限一百日內上交本縣官府,本縣官府再將其封存上交省級官府;如百日內收藏此類禁書者不上交或百日後還有去收藏及習學的,則要予以斷罪處罰。
不過,令人奇怪的是,禁令中並未涉及天文儀器如渾天儀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