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大清律例》可謂原封不動地繼承了《大明律》對天文禁物和禁書的規定。
清代律學家沈之奇針對該“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條的解釋與明代雷夢麟的解釋幾乎雷同,只是著重強調了禁止私藏的原因是由於那些天文禁物和禁書“皆所以推測休咎,預言治亂者也,最易惑眾”。
此外,沈之奇的這句話也回答了明清兩代強制將私習者轉業成為天文生的緣由,也使得上面的所謂“玩味”真相大白: 私習固所應禁,學成不能復改,不可聽於民間,故決訖杖罪,令充天文生。
顯然,私習者既然術業已成,並不因決罰之後就會喪失其天學知識,為防決罰後蠱惑民心以亂統治秩序,故強制其成為天文生而服務官方。
可見,明清統治者仍然十分害怕天學知識在民間的存在和傳播。
從上述歷代之具體法律看,魏晉、唐宋時期對天文器物及圖書禁止嚴厲,處罰也重,但中經元代,特別是到了明、清,則厲禁程度明顯減弱。
個中原因並不在於天學於王權的神聖性不那麼重要和突出,而主要是由於明清兩代的專制王權發展到了極致,專制王權對於皇家天學及其機構的依賴已經大為下降,不再像以前必須靠天學才能確定王權統治,而是具有了自身強化的獨立性。
當然,這也與從明代萬歷年間開始,耶穌會傳教士將西方天文學引入中國天學事務,又得清初順治、康熙諸帝信任並長期由耶穌傳教會士領導欽天監有關。
所以,明清時代隨著王權的極致發展,也由於西方天文學的影響,天學對於王權的重要性實際上已經下降到僅作為象徵和裝飾之用了。
不過,雖如此,在古代中國自古就一直傳承的對天信仰的語境中,天仍然是人們信仰觀念中之於政權合法性的唯一最終根源,所以,從獲取政權的普遍擁護和合法傚力出發,通天事務和通天之學仍是統治階級加以壟斷的神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