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格中又有: 至元二十一年五月,中書省為河間路捉獲賊徒隱藏苗太監偽造圖讖文書,奏奉聖旨施行外,又奏:這般星歷文書每,在先教拘收者道來,不好生拘收來的一般有。
如今隨路里行榜文,這般文書教拘收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這的索甚問?那般者。欽此。
可見,偽造天文圖書是為犯罪,就是藏有此類偽書也是犯罪。
但問題是,從至元三年發布禁書令到至元二十一年,仍有民間收藏禁書者,為此中書省奏議張貼榜文“拘收”。
為此,元世祖特地再下一道詔令: 括天下私藏天文圖讖、太乙、雷公式、七曜歷、推背圖、苗太監歷,有私習及收匿者罪之。
於此可見元代統治者對民間私藏天文禁書的打擊力度和持久戰況。
明代同樣嚴禁私藏天文儀器、天文圖書及私習天文,不過,其法典處罰力度與唐宋相比則明顯下降。
《大明律》“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條規定: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
若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
明代律學家雷夢麟對此條有個學理解釋: 玄象器物,謂象天之器,如璇璣玉衡、渾天儀之類;天文之書,謂推步測驗之書,如統天歷之類,凡此皆所以防私習也。
圖讖之書,謂圖像讖緯,如推輩圖、透天經、風角鳥占之類,凡此皆所以防惑眾也。天文圖讖,皆為應禁之書,……故私藏者,杖一百。
其器物、禁書、圖象、符璽等項,並入官。私習天文,謂不系天文生,而私自習學能推步測驗者,亦杖一百,送欽天監充天文生。
並於犯人名下追銀十兩,給告人充賞,開樂告之門也。
可見,對於天文器物及圖書進行私藏禁止,既是防私習又是防惑眾,實質上,就是防止民間掌握“推步測驗”之通天學問惑眾作亂危害統治。
我們發現,對犯人的處罰實行罰身和罰金雙罰制。
有意思的是,對於私習天文者,除了被執行雙罰後,還必須被強制送往欽天監充當天文生,很值得玩味。
不過,雖然統治者極力想壟斷天學知識,但我們發現,對私藏者及私習者的處罰卻由唐宋時的徒兩年降為杖一百,大為減輕。
不過,與宋代一樣,法典的規定與實際上的處罰力度同樣有著很大差別,特別是在明初尤甚,《萬歷野獲編》中有云: 國初學天文有厲禁,習歷者遣戍,造歷者殊死。至孝宗弛其禁,且命徵山林隱逸能通歷學者以備其選,而卒無應者。
可見明初對習歷造歷處罰都很重,乃至於到了明孝宗放鬆管制,向民間招納能通歷學人才時,竟無人響應。
這說明民間在長期禁錮下要麼已無此類人才,要麼還心有餘悸不敢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