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私藏天文器物和私習天文 對私藏天文器物和私習天文的法律禁止,可謂是歷來已久,比較明確的禁令在晉代泰始三年就已存在, 而在次年頒布的《泰始律》中更是明確規定私下傳習天文要處徒兩年。
不過,較為全面、具體的法律禁止當出現在唐代,《唐律疏議》之“私有玄象器物”條規定:
諸玄象器物、天文圖書、讖書、兵書、七曜歷、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違者徒二年。
私習天文者亦同。
對這條律文,疏議進行了得當的詞句解釋:
玄象者,玄,天也,謂象天為器具,以經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轉之以觀時變。
易曰:玄象著明,莫大於日月。故天垂象,聖人則之。
尚書云:在璇璣玉衡,以齊七政。
天文者,史記天官書雲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則觀於天文。
圖書者,“河出圖,洛出書”是也。
讖書者,先代聖賢所記未來徵祥之書。
……七曜歷,謂日、月、五星之歷。太一、雷公式者,並是式名,以占吉凶者。
私家皆不得有,違者,徒二年。
若將傳用,言涉不順者,自從“造妖言”之法。“私習天文者”,謂非自有書,轉相習學者,亦得二年徒坐。
據疏議所釋,玄象器物實為渾天儀之類的天文儀器,通過它可“以經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轉之以觀時變”,即根據日月星辰的運行而觀測時變。
至於河圖洛書,則是上天對“伏羲繼天而王”和“禹治洪水”的賜物,即八卦圖和洪范書,後又衍生為陰陽和五行之屬,當然乃天學資料。
讖書作為“先代聖賢所記未來徵祥之書”,實際上也是天人感應、陰陽五行和災異符瑞之說的運用,自是天學資料範圍無疑。
七曜歷是指日月五星七類天體之運行歷數,對占星術的運用極為重要。
而太一、雷公式作為占吉凶之書,同樣與天學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