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唐書》卷二《太宗本紀》云: (武德九年九月)壬子,詔私家不得輒立妖神,妄設淫祀,非禮祠禱,一皆禁絕。
此處唐高祖的詔令內容已說得非常清楚,私家祀天祭神,即為“非禮祠禱”,違反禮制,故應禁絕。
當然,以違禮之名行之,實質上還是借此禁絕私家染指天學這塊皇家禁臠。
(二)對師巫邪術的禁止 此也為明清兩代之規定。《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有“禁止師巫邪術”條,且條文規定同樣一字不差: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此限。
這段律文實際上包含三層意思:一為將師巫私為通天之術一律視為亂正之左道而予以嚴懲;二是嚴懲民間私藏神像,以合法形式蠱惑民眾行為;三是懲治民間裝扮神像而惑眾之事。
為更清晰此條律文的精神,請看沈之奇對這條律文的解釋: 師,即今道家所稱法師也。巫,即今降神之人。巫則假降邪神,師則書符咒水,扶鸞請聖也。端公太保,男巫之俗號。師婆,女巫之俗號。
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皆邪教之名,會其總稱也。……人道尚右,非正道所行曰左道,左道即亂正之術也。以上均為左道,……隱藏圖像,則非民間共事之神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則其謀為不軌之實跡,……故嚴其法以禁之。……民間社會,雖所不禁,若裝扮神像,鳴鑼擊鼓,是亦惑眾之端也。……里長有稽察之責,知師巫惑眾、軍民賽會之事而不舉者,笞四十。…… 若民間所建義社而鄉人春秋迎賽,以祈年報谷者,雖用鑼鼓聚集人群,不在此應禁之限。
巫本是降神通天之人,歷來如此,但巫之通天神功只能歸屬於國家官府,離開官府則不能真正為巫,否則就是旁門左道之術而予以嚴厲打擊。
師巫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無非是想改頭換面迷惑民眾而行降神通天之事。無疑,這是對國家壟斷通天事務的一大威脅和破壞。
同樣,師巫私藏神像之通天資料,也容易集民惑眾,破壞秩序。
故對這兩者實行重懲。至於一般軍民裝扮神像,雖會惑眾,但畢竟身份不是師巫,故處罰為輕。
總之,該條律文的法律精神是:師巫的降神通天之術只能服務於官方,禁絕任何方式出現的降神通天活動,否則就會以亂正左道、妖言惑眾之罪嚴懲。
實際上,對於“師巫假降邪神”之類的處罰,其淵源甚久,早在《禮記·王制》中就載有: 執左道以亂政,殺。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