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道的生態倫理思想
從秦漢開始,由於中國人口的逐年增長和統治者的貪得無厭,造成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所以,歷代王朝和民間鄉里都依據儒、道的生態倫理思想,頒布有關生態環保的法令,制定有關保護自然的各種鄉約、戒律。
《秦律》規定:春二月不准入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燒野草作肥料,不准採集剛發芽的植物或獵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准毒殺魚鱉,不准設置捕鳥獸的陷阱和網罟,七月開始解除禁令。漢宣帝於公元前63年夏,「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南北朝時期,宋明帝於公元467年明令禁止非時(不按季節)捕鳥;北齊後主於公元 569 年明令禁止用網捕獵鷹、鷂和觀賞鳥類。唐高祖於公元 618 年下令禁獻奇禽異獸。唐代《雜律》規定:非時燒四野者笞五十,至山林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流二千里。遼代道宗於1056年頒布命令,禁止在鳥獸繁殖季節於郊野縱火。
道教在各種戒律中規定:「不得驚嚇鳥獸」,「不得以火燒田野山林」,「不得以毒藥投淵池江海中」,「不得妄鑿地毀山林」,「不得以污穢之物投井中」,「不得塞井及池溝」等,以尊重生命、保護水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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