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Herkules
張貼者: midicat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聽說造謠也算違法....
到時可別牽拖什麼綠色恐怖
請問這位公公,你想嚇唬誰?
沒有論文就是假博士,就那麼簡單,
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咧!
看看你們這些閹黨能囂張到幾時!
歹勢,我本人魅力沒得檔,不是東西廠出品的...
我已經先提點你們了,亂說話會被警察傳喚喔!!
要證明別人有罪要先拿出證據而不是滿嘴湖溜溜,沒定罪之前都是無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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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欲了知, 三世一切佛, 應觀法界性, 一切唯心造。
若人欲了知, 三世一切佛, 應觀法界性, 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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