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原因與效應
Chapter XII
Causation
“Every Cause has its Effect; every Effect has its Cause; everything happens according to Law; Changeis but a name for Law not recognized; there are many planes of causation, but nothing escapes the Law.” – the Kybalion
每一個原因都有其結果;每一個效果都有其來由;所有事情都受制於法(the Law)之下;偶然只是未被了解的法則;有許多不同層面的原因,但沒有任何事物能逃避法(the Law)。
第六條赫爾密斯法則與原因效果有關,它指出沒有任何事情是由機率決定,機率只是未被了解法則的表面顯化,機率因看不到現象連續性而來的知覺。
原因與效應Cause & Effect普遍存在於科學思想之中,而其中的爭論是在這條法則的運作方式,及其內容字詞的意涵。然而無疑問的是秩序存在一切之中,而他們若不被理解,則其顯化會被視為機率、偶然。一切都在起始與結果之中,一切都在原因與效應之內,是看不見的秩序編織出看似的偶然。除了THE ALL之外,一切其所造之物皆在法則之中,THE ALL本身就是法則,而沒有任何事物是在THE ALL之外。
我們視一件事件為偶然時,我們可能無法看到它背後的原因,或不理解其原因。偶然是一個觀點,然而每一個偶然背後都有清楚的法則在作用,可能是一個法則,也可能是多個法則,所有的法則,但沒有事情不受法則作用。我們知道概率現象可以用數學描述,這些表面的隨機也有一定規律,並不會變更。
每一件「事件Event」背後都有一個「因為Because」,這個「因為」的表逹即是「事件」。所有「事件」都是一環扣一環。不是一件「事物Thing」造成另一件「事物」,不是一件「事物」創造出另一件「事物」。原因與效應的重心是「事件」,而不是「事物」,是發生了甚麼,而不是有甚麼。
「事件」是指會「發生」、「到來」、「到逹」的。每一件「事件」皆是前一件「事件」的「效應」。沒有一件「事件」可以創造另一件「事件」,所有「事件」皆是由THE ALL流出的「事件之鏈」。所有「事件」皆是連接著的,連續著的。所有「事件」之間都有關係。
一塊山上跌落的石頭碰到谷底的屋頂,看似是隨機與偶然的,但我們可以追回在它背後的所有「原因」。雨水、太陽的光照、土地的質地等等。一個人必會有父母親,及祖父母,血緣的傳遞必須要有父母。
落海之石漣漪無界。而自由意志與命運皆是同一個真理的兩極,自由意志與命運皆為一半的真理。一個人同時是自由與受束縛的。古哲人如是說︰
“The further the creation is from the Centre, the more it is bound; the nearer the Centre it reaches, the nearer Free is it.”
離中心Centre越遠之受造之物,越受束縛,越接近中心Centre之受造之物,越自由。
我們大部份時間皆受環境的影響,而擁有很少的自由。我們在眾多的意見、思想、情緒中擺蕩,而沒有自主性。我們「想去」做某件事件,但卻無法知曉自己「為甚麼想去」。然而每一個「想去」背後都有一個「原因」。
真正有自主性者可以將這些「想去」轉成相反的「想去」,他們可以「以意而意Will to Will」,而不是僅受心情、情緒、環境的波動而受影響,他們能抵抗所有外在的暗示性。而不是像山坡之落石、風中之飄葉。大部份的人都受其他的意志所影響,而非自己的意願,他們成為他人意願的一環,而忘記自己的自主性。
而Masters知曉遊戲的規則,昇高於物質的層面之上,並將自己置於更能的本能力量之中,而掌控自己的心情、人格、品質、極性、環境。他們是動者,而非被動者。他們是原因,而非效應。儘管Masters讓自己成為高層面法則的一部份,成為其原因與效果的一環,有意識地行動其中,而非成其器皿。他們服務於其上的層面,而掌握其下的層面。
法永遠在掌控一切,沒有任何東西是在其之外,純粹是偶然。人可以用法則去中和法則,用法則去超越法則,高永遠能勝低,上永遠能勝下。
open sky,
partial translator, laimen
the Light be wthn Us
2010-Jun-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