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體納甲”說考
下引
山東大學 劉 彬教授《“月體納甲”說考》一文供參考:
「摘要」:
漢代象數易學中,有所謂“納甲”說和“月體納甲”說。所謂“納甲”說,即指八卦與十幹相配納的象數體例。具體言之,乾納甲壬,坤納乙癸,艮納丙,兌納丁,坎納戊,離納己,震納庚,巽納辛。完整、明確記載“納甲”說的資料,較早的見於西漢京房(西元前77年-前37年)易學中。東漢魏伯陽又有以月相消息盈虛來說明“納甲”的“月體納甲”之說......
虞翻(164 — 233年)也有“月體納甲”之說,與魏氏同,唐李鼎祚《周易集解》引其說曰:
“三日暮,震象出庚。八日,兌象見丁。十五日,乾象盈甲。十六日旦,巽象退辛。二十三日,艮象消丙。三十日,坤象滅乙。晦夕朔旦,坎象流戊。日中則離,離象就己。”③
因此,“月體納甲”之說爲八卦卦象與一月中的月相相配的象數體例。具體言之,每月三日晚上,新月出現在西方庚位,與震卦卦象相配;八日,上弦之月出現在南方丁位,與兌卦卦象相配;十五日,滿月出現在東方甲位,與乾卦卦象相配;十六日早晨,初虧之月出現在西方辛位,與巽卦卦象相配;二十三日,下弦之月出現在南方丙位,與艮卦卦象相配;三十日,月相晦滅於東方乙位,與坤卦卦象相配。而坎爲月、離爲日,分別與中央的戊、己相配。
學界一般認爲,“月體納甲”之說,爲東漢魏伯陽所創,而後由虞翻繼承。實際上,“月體納甲”之說,絕非東漢人所自造,必有所本。本文通過對古籍資料的考證,證明在殷末周初《周易》古經編定的時代很可能即已存在“月體納甲”之說,故其源甚古,而後在西漢孟喜、京房易學和《易緯》中,都可見到“月體納甲”說的影子,因此東漢人的“月體納甲”之說,必承自於前......。
一月四分之術與“月體納甲”說
古人關於月,有一月四分之術的知識。王國維先生于《生霸死霸考》中說:“余覽古器物銘,而得古之所以名日者凡四,曰初吉,曰既生霸,曰既望,曰既死霸。因悟古者蓋分一月之日爲四分,一曰初吉,謂自一日至七八日也;二曰既生霸,謂自八九日以降至十四五日也;三曰既望,謂十五六日以後至二十二三日;四曰既死霸,謂自二十三日以後至於晦也。……亦即古代一月四分之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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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考之《說文》釋霸曰:“霸,月始生魄然也。承大月二日,承小月三日。《周書》曰:‘哉生霸。’”段注:“月初生明爲霸。”《釋名•釋天》:“望,月滿之名也。月大十六日,小十五日,日在東,月在西,遙相望也。”《說文》:“晦,月盡也。”由此,我們可知古代一月四分之術的詳細情形:每月初一至七八日約七日叫初吉,初吉也專指初一,二日(前爲大月)或三日(前爲小月)稱哉生魄或哉生霸;自八九日至十四五日約七日叫既生霸,既生霸也專指八日;十五日月盈與日相望叫望,十五六日至二十二三日約七日叫既望,既望也專指十六日;二十三日至三十日月晦七日叫既死霸,既死霸也專指二十三日,三十日月盡稱晦。簡言之,一月有六個專日和專名:三日哉生霸,八日既生霸,十五日月盈望,十六日既望,二十三日既死霸,三十日晦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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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維所說的“古代一月四分之術”的“古代”,其下限不晚于殷末.......。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將殷末周初一月四分之術與 “月體納甲”說相對照,我們可看到:前者三日哉生霸,後者三日出震;前者八日既生霸,後者八日見兌;前者十五日月望,後者十五日盈乾;前者十六日既望,後者十六日退巽;前者二十三日既死霸,後者二十三日消艮;前者三十日月晦,後者三十日滅坤,二者在時間上完全相同。
古人已用卦象表示月相。《繫辭下》曰:“《易》與天地準,故能彌綸天地之道。仰以觀于天文,俯以察於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估計這段話就很可能含有古人以《易》之卦象表示月相的古義。案《冠子.王磢》曰:“天者信其月刑也,月信死信生,終則有始。”⑩其《泰鴻》曰:“月信死信生,進退有常,數之稽也。”一月四分之術中描述月的“霸”字又作“魄”,也稱“?”,都是“明”之義,指月體的有光之處,“幽”應指月體無光的暗處。因此,這段話中的“始終”、“死生”、“幽明”等辭的古義,都是指對“天文”月相的描述。又,帛易《要》曰:“孔子曰:……《易》又天道焉,而不可以日月生(星)辰盡稱也,故爲之以陰陽。”可知,古人已以月相來表示陰陽之變,那麽,表示月相的“幽明”、“死生”應與陰陽有對應關係,這種關係應爲:陰與“幽”、“死”對應,陽與“明”、“生”對應。至此,《繫辭下》這段話以《易》之卦象表示月相的具體內容已很明瞭:以易卦中的陰爻表示月體的“幽”、“死”之處,以易卦中的陽爻表示月體的“明”、“生”之處。如此,我們將一月四分之術中的月相與“月體納甲”說中的六卦(除坎、離外)卦象作一比較,可看到:每月三日的哉生霸,其月相爲初生的、明處在下面的一彎月牙,這與“三日出《震》”的《震》卦卦象以下一陽爻爲月體之“明”、上二陰爻爲月體之“幽”所表示的月相完全相同;八日的既生霸,其月相爲大部分月體已明的上弦之月,這與“八日見《兌》”的《兌》卦卦象以下二陽爻爲月體之“明”、上一陰爻爲月體之“幽”所表示的月相完全相同;十五的望日,其月相通體皆明,這與“十五日盈《乾》”的《乾》卦卦象以三爻皆陽爲“明”所表示的月相完全相同;十六日的既望,其月體下方光明初虧而暗,這與“十六日退《巽》”的《巽》卦卦象以下一陰爻爲“幽”、上二陽爻爲“明”所表示的月相完全相同;二十三日的既死霸,爲月體大部分已暗的下弦之月,這與“二十三日消《艮》”的《艮》卦卦象以下二陰爻爲“幽”、上一陽爻爲“明”所表示的月相完全相同;三十日月盡而晦,這與“三十日滅《坤》”的《坤》卦卦象以三陰爻爲“幽”所表示的月相完全相同。因此,一月四分之術與“月體納甲”之說在時間和意義上完全相同,這不可能是偶然的巧合,很有可能說明殷末周初時人依據月行四分之術,將《易》六經卦(除坎離外)與月相相配,而成“月體納甲”之說。
劉大鈞先生指出:《周易》有“今義”、“古義”之分,“古義”指源於孔子之前、由來已久、“明陰陽,和四時,順五行,辨災祥”的古《易》內容。以月相表示陰陽之變的“月體納甲”說,自當屬《易》之“古義”而“由來已久”,其源于甚古的殷末周初,當在情理之中。
待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