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的占卜與契刻(一)
契刻與書寫
甲骨上的文字,絕大多效是用刀刻的,但也有極少數是用毛筆寫的,或墨書或朱書,這在,《甲》和《乙》都有例證。商代用毛筆寫字還可以從陶片上得到證明,1932年殷墟第七次發掘時出土的陶片上有一墨書的「祀」字,約一寸見方,筆畫肥厚,字體風格與銅器銘文相似(參見胡厚宣《殷墟發掘》,圖版十五、圖十七)。那麼,契刻與書寫有何關係呢?
首先提出這個問題的是董作賓,他在牛胛骨上發現了書而未刻的文字,便認為:「卜辭有僅用毛筆書寫而未刻的,又有全體僅刻直畫的,可見是先寫後刻。」(甲骨文〔斷代研究〕例》,載《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1933年。)
陳夢家在《殷墟卜辭綜述》中卻否認先寫後刻,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書寫的字較刻辭粗大,二是常與刻辭相倒。
然而這兩點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寫是為刻作個規範,以便刻得好些。合乎標準些。董先生所舉《乙》6667片「貞乎」二字正是先書後刻的最好證據,寫的字筆畫很粗,中間的刻畫較細,大概是沒有按原筆畫刻完,可見寫的字比刻辭粗大些並不能否定「先寫後刻」。猶如今日的治印,也大都是先寫好底子然後施刀,直接刻上去的當然也有,但與先書後刻者並不矛盾。試看許多甲骨上的大字刻辭,如《甲》3940、3941,《乙》6664、6672等,筆畫粗壯、雄渾莊重,與鑄在銅器上的銘文簡直不相上下,幾乎沒有多少刀筆味了。這些文字顯然不是直接刻上去的。第二、書而未刻者與刻辭相倒的例並不常見,陳氏以為倒書的《甲》2636片,實際上並不倒;更何況倒書、倒刻之例也早於一般的卜辭之中。可見,董先生「先書後刻」之說是不能輕易否定的。但甲骨文是否都是先書後刻的呢?並非如此,一般來說,大字是先書後刻,小字則是不書而刻。甲骨文中字越大刀筆味越少,字越小刀筆味越濃,蓋緣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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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值得注意的是,一條卜辭,往往分刻兩處,一部份在甲骨的正面,另一部份卻刻在反面。這種卜辭正反兩面是相續相配的,要防止把它割裂開來以致難於理解。龜甲常刻在反面的是占辭、甚至是前辭………。
以上僅就一條卜辭而論,若就整版而論,則卜辭往往是對貞的。所謂對貞就是同一問題從正反兩個方面進行占卜,卜辭具有正問和反問兩種形式。一塊甲骨可多次使用,使用時間有長有短,故同一版上的不同卜辭有相隔八、九個月之久的………。
掌握甲骨刻辭行款的特點,不僅利於通讀,而且有助於甲骨的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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