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Tears Everyday
[quote=Herkules]
公众人物是否,好像不是主题
当然!!法官不是你
再者事实上
乾女儿一词,本来就你编造是事实(在法律之下,差一个字,意思差很远)
何必有那么多言语呢!!
若和你説不通
很简单,就用法律解决而已
这不是很痛快!!
因为你散布不实,使致影响他人婚姻关系
不知
这样成不成立!!
因为我已经制止,我会向士林地院提出诉求更正
你要一而再再而三,那你自已该负责的事!
难道判决书就是唯一标准?
可以提供你转诉散布???(法律条文你懂不?)
以现在台湾孔龙法官无奇多
难道就没有查证就入判决书?
不然还有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做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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