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上法院時,個人感覺被告的說辭,不該以人情義理來論述,
畢竟法院不是學校,不是教導人溫、良、恭、檢、讓的地方,
法官也不在現場,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後果,所以法官判事只能看證據,即參考雙方說辭,
您的論述,只要去回應,對於的說辭中,哪些是不合理之處即可。
>本來覺得不錯的朋友,突然變得很可怕,為了錢也敢在法院上做偽證。
關於偽證的法律條文:
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所以,對方是串供?還是偽證?您也可以提出您的看法給法官參考。
以下的論述,全部建立在「爸爸不等於孩子」的基礎上,
如果您看不懂,可以與您律師詢問(軒凱不是律師),或彼此再討論。
>一審「A公司」說是我和受他們委託的「某乙」原本有口頭約定,
請您請教A公司,當時是如何委託某乙的?
如下問句是以軒凱個人經驗,以程式開發來推問,請您依您的行業自己調整問句。
A公司委托某乙之範圍為何?
(合約範圍,確認責任範圍:開發10個功能;開發10個功能,測試後保固3個月;開發10個功能,驗收後保固1年。
責任不一樣,價金自然也不一樣)
工作期限為何?
(工期,1個人10個月,與10個人1個月,1個月後,提供的成品是不同的)
某乙與您口頭承諾價金多少?
(該價金是否需要A公司同意?)
付款方式為何?
(訂金、簽約、開工;需求文件交付;程式交付;客戶驗收各付若干?
若未依約交付後續合約是否仍屬有效?)
可有違約罰款條款?
(確認何謂違約?如何確認違約責任歸屬是您,而不是某乙、或客戶自己?罰款金額如何計算?)
依照民法規定,契約當事人雙方只要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
所以,契約不一定要「書面」,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
就可以成立或變更契約,雙方都必須受契約拘束。
雖然依法只要「口頭」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但是為了避免日後雙方各說各話,發生糾紛,
站在保存「證據」的立場,建議還是用「書面」方式,將雙方的意思寫明比較妥當。
換句話說,有約定的內容,才需負責,沒有約定的內容,就照一般公認的所謂潛規則來自律。
感覺上,與您約定的,是某乙,所以應該是某乙與您有所謂口頭承諾關係,
若要告,應該是某乙來提告,而不是A公司。
A公司提及他有委託某乙,所以您請A公司提出他的委託,
如果A公司也是口頭委託某乙也沒關係,請A公司說明,他口頭委託某乙的內容為何?
如果A公司口頭委託某乙的內容,某乙沒有告知您的話,表示某乙僅對您做部份委託,
不足之處,是某乙與A公司的問題。(但此部份不容易認定,請詢問律師如何導引A公司說辭)
彼此工作範圍不確定,金額不確定,責任如何歸屬?
您可以請教法官:
像這種情況,是不是只要A公司未來還有其他損失,就該由您來負擔?
那~A公司的總經理是不是該由您來做才對?
(法官若說是,恭喜您,總經理大人,您不必另外找工作了,請拿著判書,即刻上任)
您可以反問法官:
A公司再轉包,有與轉包廠商簽合約,金額100萬,並先付3成訂金,
表示這是一家很有規模與制度的大公司,該公司的會計人員對於金額的控管想必也即嚴謹,不會做假帳。
您請問法官:
A公司不曾與您簽合約,不曾付訂金,也不曾付任何與該工作相關的金錢?
請問這樣正常嗎?
如果A公司不曾付款給您,A公司的帳本卻有記錄;
如果A公司曾付款給您,A公司的帳本卻沒有記錄;表示A公司可能涉即帳務不實,可能有逃漏稅嫌疑,
您可以請法官協助確認,A公司與您之間的金錢往來情況。
(若A公司真有做假帳,您可以至國稅局舉發A公司)
>因我的不履約,造成他們必須轉包,後續轉包費用要求我賠償,
一個客戶,可以有多個專案,一個專案也可以有多個小包,
如前面所提,您先請A公司提出他委託某乙的範圍、與事項,再請A公司提出他另外轉包的範圍、與事項,
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就沒有爸爸、兒子的問題,那是一個專案,各自小包,彼此互不相關,
自然就沒有什麼「後續轉包費用要求我賠償」的問題,因為那是一個「新」的外包。
如果有部份一致,您先做(算爸爸),轉包後做(算兒子),
請注意前面所提:
「合約範圍,確認責任範圍:開發10個功能;開發10個功能,測試後保固3個月;開發10個功能,驗收後保固1年。
責任不一樣,價金自然也不一樣。
付款方式為何?訂金、簽約、開工;需求文件交付;程式交付;客戶驗收各付若干?若未依約交付後續合約是否仍屬有效?」
A公司與委託某乙的內容、與價金(爸爸),並不等於轉包的內容、與價金(兒子),
所以,A公司不能以兒子欠的錢,要爸爸承擔。
且對A公司而言,所謂的損失,並不是某乙與您口頭承諾的金額(因為某乙可能賺差價),
而該是當初A公司與某乙約定的金額。
假若該約定的金額是80萬,約定範圍與轉包的範圍完全一樣,
這時A公司是損失20萬(100-80),而不是100萬。
而且這20萬A公司要向某乙請求,不是您。
要某乙賠A公司20萬後,心中不服,才可以來對您請求,
但是,某乙要請求之前,您可以先舉證,請他支付當初約定的價金(可能50萬,轉包都100萬了,您應該也拿個一半吧)
這時,某乙得先付您50萬,您再賠他20萬。
如果A公司委託某乙的工作範圍,與再轉包的工作範圍不一致的話,
此等價金就沒有從屬關係,認定上自然就不可以A公司再轉包100萬,致A公司有100損失一事,
因為,A公司的工作,就算不再轉包,也該付某乙錢,
所以,實際損失金額的認定,您可以再與您律師討論,再要如何推論,
才能讓法官覺得,A公司的說辭不合理。
>「A公司」是提說因我的不履約,造成他們的損害。
A公司若有轉包的能力,表示他們對於轉包的業務本身有控管能力,
如果工期延遲,或成品不佳,A公司自己也要負督導不實的責任,
所以,也不該由您來負全額損失。
況且,您也非A公司的工作人員,
根本不知道,A公司再轉包的合約當中,
是否有涉及圖利、做假帳、逃稅、假合約等情況。
您可以反問法官:
如果A公司打算在某塊土地蓋間房子,口頭委託某乙來蓋,
某乙看您有蓋房子能力,就請您來蓋二樓透天的小房子,約定金額300萬,
您邊蓋邊請款,但某乙一直不付您錢,您不爽,就不蓋了。
A公司問某乙房子蓋得如何,某乙說您不蓋了,
A公司很生氣,就另外找B公司蓋豪宅,預定花1億,先付3成訂金3千萬。
請問法官:
A公司另蓋豪宅引申之價金,是否可以視為您害A公司損失的?
法庭辯論,講究證據,就算沒有具體證據,也不要害怕發言,
儘可能多發言,多陳述,有沒有用是另一回事,
至少讓法官知道,您對A公司的說法,彼此存在許多認定的差異。
以免您的「保持沉默」,
變成法官認為您「默認」所以才不答辯。
PS建議:
萬事皆有因,常聽老一輩的人說「是不是先打自己」,
此事因您不知保護自己,沒有簽約即替人行事,卻遭人欺,致無語問蒼天,
非蒼天無情,實是您自己無知,所遭致的苦果,自然要您親嚐。
請試著用這樣的心情去敬神吧:
弟子無知,不識人間正義,只知聽信朋友說辭,不知仔細評量,維護自己的權益,
今天遭友人戲弄,導致官司上身,祈求神佛慈悲,協助弟子度過難關。
弟子知錯,錯在不會看人,不知朋友之間如何對待,
誤以為誠信即是做人根本,不知世上有的人,根本就不知「誠信為做人根本」?
弟子以後,仍然會以誠信與人交往,
只要遇到與朋友之間有金錢往來,自己也會多注意,不會讓朋友吃虧。
請神佛慈悲,賜給弟子智慧,
讓弟子能夠領略人間友情,早日明白朋友相處之道。
感謝諸天神佛,慈悲教導。
祝福您早日走出官司陰影,重回職場,貢獻您的心力。
畢竟法院不是學校,不是教導人溫、良、恭、檢、讓的地方,
法官也不在現場,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後果,所以法官判事只能看證據,即參考雙方說辭,
您的論述,只要去回應,對於的說辭中,哪些是不合理之處即可。
>本來覺得不錯的朋友,突然變得很可怕,為了錢也敢在法院上做偽證。
關於偽證的法律條文:
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所以,對方是串供?還是偽證?您也可以提出您的看法給法官參考。
以下的論述,全部建立在「爸爸不等於孩子」的基礎上,
如果您看不懂,可以與您律師詢問(軒凱不是律師),或彼此再討論。
>一審「A公司」說是我和受他們委託的「某乙」原本有口頭約定,
請您請教A公司,當時是如何委託某乙的?
如下問句是以軒凱個人經驗,以程式開發來推問,請您依您的行業自己調整問句。
A公司委托某乙之範圍為何?
(合約範圍,確認責任範圍:開發10個功能;開發10個功能,測試後保固3個月;開發10個功能,驗收後保固1年。
責任不一樣,價金自然也不一樣)
工作期限為何?
(工期,1個人10個月,與10個人1個月,1個月後,提供的成品是不同的)
某乙與您口頭承諾價金多少?
(該價金是否需要A公司同意?)
付款方式為何?
(訂金、簽約、開工;需求文件交付;程式交付;客戶驗收各付若干?
若未依約交付後續合約是否仍屬有效?)
可有違約罰款條款?
(確認何謂違約?如何確認違約責任歸屬是您,而不是某乙、或客戶自己?罰款金額如何計算?)
依照民法規定,契約當事人雙方只要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
所以,契約不一定要「書面」,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
就可以成立或變更契約,雙方都必須受契約拘束。
雖然依法只要「口頭」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但是為了避免日後雙方各說各話,發生糾紛,
站在保存「證據」的立場,建議還是用「書面」方式,將雙方的意思寫明比較妥當。
換句話說,有約定的內容,才需負責,沒有約定的內容,就照一般公認的所謂潛規則來自律。
感覺上,與您約定的,是某乙,所以應該是某乙與您有所謂口頭承諾關係,
若要告,應該是某乙來提告,而不是A公司。
A公司提及他有委託某乙,所以您請A公司提出他的委託,
如果A公司也是口頭委託某乙也沒關係,請A公司說明,他口頭委託某乙的內容為何?
如果A公司口頭委託某乙的內容,某乙沒有告知您的話,表示某乙僅對您做部份委託,
不足之處,是某乙與A公司的問題。(但此部份不容易認定,請詢問律師如何導引A公司說辭)
彼此工作範圍不確定,金額不確定,責任如何歸屬?
您可以請教法官:
像這種情況,是不是只要A公司未來還有其他損失,就該由您來負擔?
那~A公司的總經理是不是該由您來做才對?
(法官若說是,恭喜您,總經理大人,您不必另外找工作了,請拿著判書,即刻上任)
您可以反問法官:
A公司再轉包,有與轉包廠商簽合約,金額100萬,並先付3成訂金,
表示這是一家很有規模與制度的大公司,該公司的會計人員對於金額的控管想必也即嚴謹,不會做假帳。
您請問法官:
A公司不曾與您簽合約,不曾付訂金,也不曾付任何與該工作相關的金錢?
請問這樣正常嗎?
如果A公司不曾付款給您,A公司的帳本卻有記錄;
如果A公司曾付款給您,A公司的帳本卻沒有記錄;表示A公司可能涉即帳務不實,可能有逃漏稅嫌疑,
您可以請法官協助確認,A公司與您之間的金錢往來情況。
(若A公司真有做假帳,您可以至國稅局舉發A公司)
>因我的不履約,造成他們必須轉包,後續轉包費用要求我賠償,
一個客戶,可以有多個專案,一個專案也可以有多個小包,
如前面所提,您先請A公司提出他委託某乙的範圍、與事項,再請A公司提出他另外轉包的範圍、與事項,
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就沒有爸爸、兒子的問題,那是一個專案,各自小包,彼此互不相關,
自然就沒有什麼「後續轉包費用要求我賠償」的問題,因為那是一個「新」的外包。
如果有部份一致,您先做(算爸爸),轉包後做(算兒子),
請注意前面所提:
「合約範圍,確認責任範圍:開發10個功能;開發10個功能,測試後保固3個月;開發10個功能,驗收後保固1年。
責任不一樣,價金自然也不一樣。
付款方式為何?訂金、簽約、開工;需求文件交付;程式交付;客戶驗收各付若干?若未依約交付後續合約是否仍屬有效?」
A公司與委託某乙的內容、與價金(爸爸),並不等於轉包的內容、與價金(兒子),
所以,A公司不能以兒子欠的錢,要爸爸承擔。
且對A公司而言,所謂的損失,並不是某乙與您口頭承諾的金額(因為某乙可能賺差價),
而該是當初A公司與某乙約定的金額。
假若該約定的金額是80萬,約定範圍與轉包的範圍完全一樣,
這時A公司是損失20萬(100-80),而不是100萬。
而且這20萬A公司要向某乙請求,不是您。
要某乙賠A公司20萬後,心中不服,才可以來對您請求,
但是,某乙要請求之前,您可以先舉證,請他支付當初約定的價金(可能50萬,轉包都100萬了,您應該也拿個一半吧)
這時,某乙得先付您50萬,您再賠他20萬。
如果A公司委託某乙的工作範圍,與再轉包的工作範圍不一致的話,
此等價金就沒有從屬關係,認定上自然就不可以A公司再轉包100萬,致A公司有100損失一事,
因為,A公司的工作,就算不再轉包,也該付某乙錢,
所以,實際損失金額的認定,您可以再與您律師討論,再要如何推論,
才能讓法官覺得,A公司的說辭不合理。
>「A公司」是提說因我的不履約,造成他們的損害。
A公司若有轉包的能力,表示他們對於轉包的業務本身有控管能力,
如果工期延遲,或成品不佳,A公司自己也要負督導不實的責任,
所以,也不該由您來負全額損失。
況且,您也非A公司的工作人員,
根本不知道,A公司再轉包的合約當中,
是否有涉及圖利、做假帳、逃稅、假合約等情況。
您可以反問法官:
如果A公司打算在某塊土地蓋間房子,口頭委託某乙來蓋,
某乙看您有蓋房子能力,就請您來蓋二樓透天的小房子,約定金額300萬,
您邊蓋邊請款,但某乙一直不付您錢,您不爽,就不蓋了。
A公司問某乙房子蓋得如何,某乙說您不蓋了,
A公司很生氣,就另外找B公司蓋豪宅,預定花1億,先付3成訂金3千萬。
請問法官:
A公司另蓋豪宅引申之價金,是否可以視為您害A公司損失的?
法庭辯論,講究證據,就算沒有具體證據,也不要害怕發言,
儘可能多發言,多陳述,有沒有用是另一回事,
至少讓法官知道,您對A公司的說法,彼此存在許多認定的差異。
以免您的「保持沉默」,
變成法官認為您「默認」所以才不答辯。
PS建議:
萬事皆有因,常聽老一輩的人說「是不是先打自己」,
此事因您不知保護自己,沒有簽約即替人行事,卻遭人欺,致無語問蒼天,
非蒼天無情,實是您自己無知,所遭致的苦果,自然要您親嚐。
請試著用這樣的心情去敬神吧:
弟子無知,不識人間正義,只知聽信朋友說辭,不知仔細評量,維護自己的權益,
今天遭友人戲弄,導致官司上身,祈求神佛慈悲,協助弟子度過難關。
弟子知錯,錯在不會看人,不知朋友之間如何對待,
誤以為誠信即是做人根本,不知世上有的人,根本就不知「誠信為做人根本」?
弟子以後,仍然會以誠信與人交往,
只要遇到與朋友之間有金錢往來,自己也會多注意,不會讓朋友吃虧。
請神佛慈悲,賜給弟子智慧,
讓弟子能夠領略人間友情,早日明白朋友相處之道。
感謝諸天神佛,慈悲教導。
祝福您早日走出官司陰影,重回職場,貢獻您的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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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師、不是醫師、不是特勤人員,更不是校長,只是一個小老百姓,無法針對每一個好問題,都提供一個好答案。
向大家分享平凡生活,不平凡的呈現。讓世界知道深度、與寬度。
若對文章觀點認同、或存疑,歡迎留言鼓勵、或指正。相互切磋,一起向上提昇。
我不是律師、不是醫師、不是特勤人員,更不是校長,只是一個小老百姓,無法針對每一個好問題,都提供一個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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