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是我自己。
事情的經過:
2015年9月10日19點17分在家門口撿到一筆錢,交到警察局,警察處理了,也說假如真的有心幫助失主,可以在臉書上發信息。回家後才想起有監控錄像,發覺是附近學生掉的。
第二天(9月11日)上午9點05分打電話去學校舍監管理處,對方回答教官不在,這事不歸她管,讓警察處理就好了。我多問了一句有沒有地方可以發佈失物信息,她反問我是不是不相信警察。
上午10點26分失主打電話來道謝。
失主遺失錢的時間是2015年9月10日17點53分
台灣民法規定,6個月後失主沒有去領,失物歸拾得人所有。6月內拾得人能拿10分之1,哈。不過算了。失主說今天去警局報案才拿到的。幸好我撿到錢立即就上交了,要不然,搞不好會變成盜竊罪。
事情的經過:
2015年9月10日19點17分在家門口撿到一筆錢,交到警察局,警察處理了,也說假如真的有心幫助失主,可以在臉書上發信息。回家後才想起有監控錄像,發覺是附近學生掉的。
第二天(9月11日)上午9點05分打電話去學校舍監管理處,對方回答教官不在,這事不歸她管,讓警察處理就好了。我多問了一句有沒有地方可以發佈失物信息,她反問我是不是不相信警察。
上午10點26分失主打電話來道謝。
失主遺失錢的時間是2015年9月10日17點53分
台灣民法規定,6個月後失主沒有去領,失物歸拾得人所有。6月內拾得人能拿10分之1,哈。不過算了。失主說今天去警局報案才拿到的。幸好我撿到錢立即就上交了,要不然,搞不好會變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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