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住想再說一下..
有些人,,來問命喲,,很奇怪..他好像想<指導性辦案>,,我這樣說,就是<引導命理師算命>,,
命主有些命盤一看就知道心機重,,你又不能違背自己的良心,,
但是命主可能各種複雜的心理因素,,他就是死不承認,,就跟你盧東盧西的,,
或是明瞭其時運的波折,,但命主總會故意自圓其說或用掩飾的口語帶過,,企圖給於命理師
負面的感覺或評價...以至於使整個論命程序,雙方漸漸發生不信任感...
如果收了錢,,在這種理虧的情形,,負面影響仍然是命理師自負阿....
真是很多麻煩的狀況....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