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還要注意的,,
就是<問命者的心態>,,因為算命的結果與過程,,都需要命主的事後驗證
那這就是對命理人的一個風險嚕,,因為事實的正確與否完全掌握在命主手上
,,
所以碰到純粹來亂的,或是沒有誠信的,或是要拆你招牌的,或是要打擊你的,,
這些種種的不良意圖,,都可以因為有<收費>的關係,,而使衝突對立升高,,
最後受傷的,一定是命理師本人而已....這點,真的要多保護一下自己...
就像我在這看到一篇寫命主去給紫雲先生算命以後,,不準,,於是就大肆抨擊,,
我覺得這樣雖然不太好,,但人家事實上就覺得不準,,那真的不準就這樣反應,,
用這種方式還好,,如果積極渲染??..就會很複雜...
那更何況<有心人>,,設計一套事實流程,,以此來欺騙命理師,,或是污衊等等,,
沒收錢還好,,起碼面對這種威脅,可以應付,,,但一收錢,,世風日下.........
所以,,這種防範,也要多注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