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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是 無照駕駛一會事 撞死人一回事 兩者間不一定是等號
其實有時候檢察官也是很無奈的
就我國的法律制度來說
其實不是我國 就任何國家理論都是如此
舉個例子
某甲無照駕駛 但是卻是個駕車高手 只是偶然無意間被吊銷駕照
有一天某甲照交通規定行經一十字路口 不料某乙闖紅燈 結果某乙當場死亡
就該上述案例事實而言
某甲雖然被吊銷駕照
但是某甲有遵守交通規則並且無超速的情況下,他完全信任一般社會大眾不會闖紅燈
在此情況下 某甲應該沒有過失(按:過失的定義就刑法13條,應注意而不注意)
至於無照駕駛和開車行為撞死人是兩回事,不是說無照駕駛就一定有過失,頂多可能成立行政上的處份..
而且就闖紅燈來說 一般駕駛人駕駛汽車絕對不是害怕於十字路口會撞死人 而應該是信任一般人會遵守交通規則 所以他才會安心駕駛 基於信賴原則而來
某乙半夜闖紅燈,不料被撞死....後果誰承擔....法理情和事實 這很難講
檢察官部分做不起訴處分 或許是他認定某甲無過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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