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乾造 謝瀛洲 甲-1273造
日
庚 甲 庚 甲
午 午 午 午
大運 虛6歲上運
6辛未、16壬申、26癸酉、36甲戌、46乙亥、56丙子、66丁丑、76戊寅
5平均 7平均
食 57.1 過旺 食 52.5 過旺
財 25.0 平 財 28.6 稍旺
日 8.2 過弱 日 7.2 過弱
印 1.6 X 印 3.2 X
官 8.2 過弱 官 8.5 過弱
陳易庵:早行水運,潤木去炎,主學有成,中行木運,比助得用,可任專閫,用其所長。
呂家洵:按此造甲木生於五月,地支四午,天透二庚,年干雖有甲木比肩支幫,然四柱無滴水,月時干支庚金,非特有銷鎔之可能,而甲木亦將化成灰矣,故必須順木火之氣勢,以火為用,所謂衰極者,無用生扶之理。以是推之,從兒格特忌印綬歲運,官殺亦不可行,如是,行金水運,既不能有裨益於日主,勢將激火之焰,災禍環生,小名小利,固不可得,焉能出將入相,貴為司法院副院長之尊?故曰:「此造不可信。」
就陳易庵文字所述,應該是取庚為用神,而非從兒格。
呂家洵認為是從兒格。依數據分析也是從兒格,從兒格忌印綬歲運,而他卻在亥運末當上最高法院院長,難怪呂家洵說此造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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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乙亥----約西元1939年至西元1948年
1945年7月6日至1947年10月25日,謝瀛洲復任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長。
1947年,任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大會主席團成員。
1947年9月18日至1948年7月20日,任台灣省政府秘書長。
1948年7月13日,任最高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