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我講過了:
本人已經把相關資料整理成文件,
預計明天,也就是2013/09/16向警察局報案。 [/quote]
+++++++
我想是法律條文沒有讀通吧
就一直以第3條規定為依據 實在可笑
該法條文第6條規定一些特殊情形就可以不受到個資法的保護及處罰
其第一項第三款: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既然當初是你自己將個人資料公佈在公開場所的命理網站上
此行為純屬你當事人個人的行為 且又是在公開場合(公開討論的命理網站)
所以關於你所公開的個人資料 就得以[蒐集、處理或利用] 並無違法
++++++++++++++++++++++++++
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罰則】第一項~§41、§47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
另外 第19條規定 除非對當事人顯有重大的保護利益時 才可以請求刪除
否則非公務機關並無此義務
我是還沒看過你所公佈的個人資料內容
所以是否具有重大的保護利益 尚需就實質內容加以判斷
++++++++++++++++++++++++++++++++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罰則】§41、§47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總之 你去向警察報案 受不受理 還是個問題
請考慮清楚
一頁書 102.9.1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