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站長
張貼者: dgc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您搞不懂這段的意思嗎?
意思就是,本站絕對沒有辦法公開你的個人註冊資料
你的 email / IP address / 認證的手機 , 縱使你之前同意放棄,本站也沒有資格公開
但是現在呢?
現在公開的是誰提供的資料?您說說看
您在人來人往的風景區大石頭上,大喇喇地刻上自己的資料
然後怪管理員沒有刨掉,怪管理員違反個資法?
這樣合理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當事人有權利行使「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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