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09/06/13 10:10 AM寄信給站長。
信件內容如下: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條,註1.
請站長刪除有關本人的個人資料,以維護本人的權利,
否則,本人將於2013/09/16以後,透過法律途徑處理此事。
請刪除以下文章,謝謝。
...(省略)
註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由於本人直到現在,未收到站長的回應,所以第二次通知站長。
請站長刪除有關本人個人資料的文章,共11篇文章,謝謝。
(已寄第二封信給站長)
信件內容如下: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條,註1.
請站長刪除有關本人的個人資料,以維護本人的權利,
否則,本人將於2013/09/16以後,透過法律途徑處理此事。
請刪除以下文章,謝謝。
...(省略)
註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由於本人直到現在,未收到站長的回應,所以第二次通知站長。
請站長刪除有關本人個人資料的文章,共11篇文章,謝謝。
(已寄第二封信給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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