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陳男網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在這裡
我沒有看到溯及既往的規定,
也就是說,101年10月1日以前的資料根據本法應該沒有爭議存在。
值得商榷的是,101年10月以後的資料,
如果不是當事人自己po上網的,的確應該要處理。
或許站大要在系統內建同意書,
告知在本站貼文以後不得刪除的規定並且同意放棄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後要求刪除的權利,
因為本法規定要有貼文者的書面同意。
我沒有看到溯及既往的規定,
也就是說,101年10月1日以前的資料根據本法應該沒有爭議存在。
值得商榷的是,101年10月以後的資料,
如果不是當事人自己po上網的,的確應該要處理。
或許站大要在系統內建同意書,
告知在本站貼文以後不得刪除的規定並且同意放棄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後要求刪除的權利,
因為本法規定要有貼文者的書面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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