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 韋爾生您好:
小弟是台灣人!
台灣可沒有"不淮在結婚一至二年內離婚"的,
以下是民法親屬篇,有關離婚的法律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我不蓋章離婚,我太太也沒辦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我想..我會用"時間"來解決吧!
Wilson 韋爾生感謝您的關心~~
小弟是台灣人!
台灣可沒有"不淮在結婚一至二年內離婚"的,
以下是民法親屬篇,有關離婚的法律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我不蓋章離婚,我太太也沒辦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我想..我會用"時間"來解決吧!
Wilson 韋爾生感謝您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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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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