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這一條記得今年還是去年已經修正(或是列入修正)。為求民法和戶籍法的解釋相等下,進行修正的!也就說當修改條例通過時,“結婚證書”僅具有某段時期的效力,超過時效而未進行結婚之登記者視為放棄該次婚姻。
古時候的姻緣起於男女之合(現在的人,由於性關念開放,姻緣判斷只具參考價值。)
至於命理上,則是以顯現是否會“入籍”狀況來判定婚緣的。
謝謝前輩的提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論命不收費,有機會請捐款給公益機構、弱勢團體
論命不收費,有機會請捐款給公益機構、弱勢團體
前一個議題
索引